天津發布18條新舉措,推動金創區建設!
2024/7/31 17: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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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務網發布《關于推動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集聚發展、支持全產業鏈金融發展、支持金融人才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等內容提出18條政策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扎實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以下簡稱金創區)建設,打造有主題、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標志區(以下簡稱標志區),推動金融與全產業鏈深度協同,著力發展科技金融、產業金融、航運金融、數字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等重點金融領域,營造良好金融生態,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1.支持法人金融機構集聚。對在標志區新設立或者從市外遷入標志區的法人金融機構,根據實收資本給予落戶獎勵,其中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給予獎勵;2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給予獎勵;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1%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獲得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上述機構在標志區新購或者新建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每家機構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在標志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共補助5年,每家機構累計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2.支持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和專業機構集聚。對在標志區新設立或者從市外遷入標志區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和專業機構(包含一級專營機構、專業子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支付機構、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貨幣兌換公司),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上述機構在標志區新購或者新建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每家機構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在標志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共補助3年,每家機構累計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支持特色金融業態機構集聚。對在標志區新設立或者從市外遷入標志區的實收資本為3億元(含)以上且股東產業支撐力度強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由社保基金、法人金融機構等作為發起人并按照規定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上述機構在標志區新購或者新建、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參照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和專業機構享受政策。4.著力發展科技金融。促進金融賦能天開高教科創園(以下簡稱天開園)建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科技—產業—金融”新循環試點,在天開園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向其適當下放業務審批和產品創新權限。加大服務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力度,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天開園科技型企業、本市非上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12條重點產業鏈企業,且投資期限達2年以上的,按照其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獎勵最高100萬元,每家基金管理人每年累計獲得獎勵不超過500萬元。支持債券承銷商或者承銷商分公司服務本市企業發行科技債券(包括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和科創票據),對承銷科技債券規模排名全市前五的,按照實際承銷額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家金融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著力發展產業金融。進一步提升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的“精準滴灌”和“杠桿撬動”作用,優化資金使用和分配,對制造業領域予以傾斜。鼓勵對制造業企業加大資金投放力度,對較上一年度制造業貸款余額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銀行及一級分支銀行,按照當年制造業貸款增量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每家銀行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引導規范開展商業保理業務,對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商業保理公司,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6.著力發展航運金融。鼓勵金融機構敘做航運金融衍生品,對較上一年度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簽約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銀行及一級分支銀行,按照每億美元增量給予3萬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每家銀行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開展天津航運金融專題研究,對發布天津航運金融發展指數報告的權威機構,每年給予100萬元獎勵。7.著力發展數字金融。支持數字金融相關機構集聚發展,對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標志區新設立的金融科技研發、運營、測評、標準認定等法人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引導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金融科技國家級金融改革試點,對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和中國證監會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的項目,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8.著力發展綠色金融。加大綠色信貸投放,支持綠色低碳發展,對較上一年度綠色貸款余額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銀行及一級分支銀行,按照當年綠色貸款增量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每家銀行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金融機構與綠色產業優質企業建立合作機制,積極主動提供綠色債券發行相關服務,支持債券承銷商或者承銷商分公司服務本市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對全市承銷規模排名前五的,按照當年實際承銷額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家金融機構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9.著力發展普惠金融。加大普惠資金投放力度,對較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信用貸款余額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銀行及一級分支銀行,按照當年普惠小微信用貸款余額增量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每家銀行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引導拓展融資擔保業務,對全市年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融資擔保機構,當年發生的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的支農支小融資擔保業務,按照擔保額度千分之三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擔保機構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0.著力發展養老金融。鼓勵受托機構積極擴大企業年金管理規模,對推動企業新建企業年金制度、新建賬戶年末資產規模2000萬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的受托機構,按照當年新增規模千分之三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專屬養老保險產品,對較上一年度銷售專屬養老保險產品新增保費收入200萬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五的保險機構,按其新增專屬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百分之三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保險機構每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1.加大高層次金融人才引進力度。支持金融機構引進人才,對新引進的高端緊缺金融人才,經推薦入選天津市高層次人才引進項目后,享受相應政策待遇。鼓勵本市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公認的職業能力水平認證和資格考試,對新獲得精算師、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等國際資格認證證書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獎勵按照每年20%分五年撥付。12.持續強化金融人才服務保障。按照本市引進人才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給予安家落戶、子女教育、醫療健康、住房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引進符合條件的金融領軍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申領“海河英才”卡,享受相關服務。鼓勵在本市新設立或者從市外遷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和專業機構、特色金融業態機構,對新引進的金融領軍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可從金融機構落戶補助中列支。標志區屬地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資源稟賦和重點金融產業發展需求,聚焦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特色金融業態機構金融人才關注重點,制定涉及子女教育、醫療健康等方面的細化政策措施。13.支持盤活標志區存量資源。支持在標志區引聚和發展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金融及相關配套服務產業。支持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大對標志區城市更新項目服務力度,推動增加授信額度,加大利率優惠,延長貸款期限。支持盤活利用閑置歷史風貌建筑發展金融及相關配套服務產業,對盤活標志區內歷史風貌建筑資產的經營主體,按照每盤活1000平方米給予5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14.支持舉辦高端會議論壇活動。支持在標志區舉辦金融高端論壇、專業會議等活動,對活動承辦方按照活動實際費用支出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15.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示范引領。宣傳、推廣金融機構在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和產業金融、航運金融以及其他服務全市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經驗做法。面向全市金融機構征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案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發布具有創新性且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優秀案例,對每個優秀案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金融機構可將所獲獎勵資金發放給優秀案例研發團隊。支持金融標準創新,對主導制定金融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含外文版)、地方標準的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不重復享受。面向全市金融機構建立通報表揚制度,每年發布優秀金融機構、最美金融人等先進事跡,對促進標志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從業人員給予通報表揚。16.建立重大事項專題研究機制。對于重點引進或者重點扶持的、對標志區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金融項目、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特色金融業態配套的專業服務機構和金融人才,可通過專題研究方式給予定制化政策支持。17.政策措施適用主體。本政策措施所稱標志區,是指《關于深入推進金融創新運營示范區建設的方案》(津政發〔2023〕23號)中金融歷史文化區、金融發展活力區、租賃創新示范區和產業金融發展區;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天津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者業務許可證的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的天津市級分行或者分公司;金融領軍人才,是指法人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金融機構新引進的當年收入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5倍的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是指擁有精算師、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注冊會計師等國際資格認證證書且在金融行業從業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機構新引進的當年收入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人才。本政策措施中適用經營主體,除具體條款中明確僅適用于標志區內經營主體的,其他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以及參照一級分支機構享受政策的經營主體。18.資金來源及具體實施方式。對于“一、支持金融機構集聚發展”中金融機構落戶以及新購、新建、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獎勵或者補助資金,“二、支持全產業鏈金融發展”中數字金融機構落戶獎勵資金和“四、營造良好金融生態”中盤活歷史風貌建筑資產獎勵資金,涉及金融歷史文化區、金融發展活力區的,由市級財政負擔50%,所在區財政負擔50%;涉及租賃創新示范區和產業金融發展區的,由濱海新區統籌相關開發區財政負擔。對于“二、支持全產業鏈金融發展”中除數字金融機構落戶外其他條款涉及的獎勵資金,“三、支持金融人才發展”中鼓勵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公認的職業能力水平認證和資格考試涉及的獎勵資金及“四、營造良好金融生態”中舉辦高端會議論壇活動、獲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優秀案例、主導制定金融領域標準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要發揮財政資金引領作用,明確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預期產出效益,強化經濟貢獻考核,規范使用并提高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實現財政資金投入和稅收產出的良性循環。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發之日,原則上參照本政策措施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
來源:濱海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