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發布,下月起施行
2024/7/1 15: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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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印發了《天津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統籌管理、規范實施,促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海河工匠”建設的通知》(津政辦發〔2019〕24號)、《天津市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津人才組〔2023〕2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競賽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結合生產經營工作實際,納入市、區人社部門年度競賽計劃,有組織的群眾性競賽活動。第三條 本市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應當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社會效益為主,堅持國內、國際一流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完善以“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賽為帶動、行業和區域競賽為主體、企業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為基礎,社會廣泛參與、財政資金適度保障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鼓勵各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和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下同)等圍繞產業發展方向和布局,舉辦本市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參加國家級、世界級職業技能競賽。舉辦職業技能競賽,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取主辦或承辦單位出資、申請財政經費資助、開展社會贊助等方式籌措資金。第五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是全市職業技能競賽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統籌指導等工作,具體職責是:第六條 市就業服務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審核列入年度計劃競賽的實施方案,對競賽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競賽實施效果開展評估;(五)受理競賽投訴、舉報,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第七條 各區人社、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等工作,主要職責是:(一)依據區域、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政策;(二)編制、報送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的年度計劃;(三)審核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實施方案,指導競賽實施,開展監督檢查,評估競賽效果,組織開展激勵表揚活動;(四)負責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安全工作。(二)制定競賽實施方案和技術規則,編制技術工作文件,指導承辦單位落實;第十條 本市職業技能競賽分為國家級、市級(市級綜合賽、市級行業賽)、區級、企業(院校)級競賽四個類別。(一)國家級競賽是指由國家部委主辦,市人民政府或本市有關單位承辦的全國性競賽。市級綜合賽是指由市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對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全國技能大賽)舉辦的全市綜合競賽,冠名“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賽,一般每兩年舉辦一屆。市級一類競賽是指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單獨舉辦或會同相關單位舉辦,跨行業(系統)、跨區域的全市綜合競賽,可冠以“‘海河工匠杯’天津市(或全市)XX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名稱。市級二類競賽是指由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舉辦,單一行業(系統)的全市競賽,可冠以“‘海河工匠杯’XX行業(系統)XX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名稱。(三)區級競賽是指由各區舉辦的區域性競賽活動,可冠以“天津市XX區職業技能競賽”等競賽活動名稱。(四)企業(院校)級競賽是指由相關企業、職業院校內部舉辦的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可冠以“天津市XX企業(院校)職業技能競賽”等競賽活動名稱。市級、區級競賽的主辦單位可指定符合條件的單位具體承辦。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計劃申報。各區人社、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院校)每年一季度,向市人社行政部門申報本年度競賽計劃。(二)審核發布。市人社行政部門在組織專家對各單位申報的競賽計劃開展專業評審、提出年度競賽計劃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年度競賽計劃,并向社會發布。(三)賽前報告。納入計劃的競賽,各競賽主辦單位應于競賽啟動前1個月,向市就業服務中心報告。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取消競賽的,應向市人社行政部門報告。調整方案的,需報市人社行政部門批準。各區人社部門出臺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后擬舉辦的區級競賽,不再納入全市競賽計劃,由各區人社部門分別發布年度競賽計劃,并報市人社行政部門。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競賽項目應當圍繞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和全國性競賽的競賽項目,緊貼本市產業發展需求的關鍵技術技能崗位,且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職業(工種)確定。第十四條 市級綜合賽、市級一類競賽每個競賽項目,同一組別的決賽人數不少于20人(組);同一賽事、同一賽項、同一組別,同一單位參賽人數不多于2人(組)。市級二類競賽、區級競賽每個競賽項目,同一組別的決賽人數不少于15人(組)。參加決賽人(組)數不足的競賽項目,一般應予以取消;與國家級競賽選拔賽合并實施的競賽項目,可以繼續實施,選手成績只作為參加國家級競賽選拔的依據,不享受競賽獎勵。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當成立競賽組委會和監督仲裁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印發競賽實施方案和技術規則。競賽組委會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監督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競賽爭議。國家級競賽按照國家要求設置競賽組織機構,組織開展競賽。第十六條 競賽組委會應當成立技術專家組和裁判組。技術專家組負責競賽命題、技術點評等工作;裁判組在裁判長領導下,獨立開展現場執裁、成績評定等工作。第十七條 參賽選手須符合競賽規定的參賽年齡、職業(工種)等條件,每名選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賽事的兩個及以上賽項。第十八條 市級綜合賽和市級一類競賽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二級及以上要求確定競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市級二類競賽和區級競賽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三級及以上要求確定競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無對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以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相應等級或全國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標準,確定競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第十九條 技術規則應當包括競賽項目、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相關人員、技術工作對接、技術工作文件編制與公布、參賽報名、競賽設施設備及場地安排、競賽實施、技術點評、安全健康、違規處理和問題爭議處理等內容。技術工作文件應當包括技術描述、競賽場地及設施設備安排、試題及評判方式和標準、競賽細則、安全健康規定等內容。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競賽一般采用理論考試和技能操作相結合的方式實施。競賽試題一般按照全國技能大賽要求,采用模塊化、結構化模式命制。理論知識可以單獨命題,也可融入技能操作試題,所占權重一般不超過總成績的30%。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競賽成績一般采用測量(依據客觀數據評判)、評價(依據主觀判斷評判)或測量與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判。具體評判方式和評分標準,應當由專家委員會具體組織確定并在技術工作文件中明確和公布。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舉辦單位應當建立風險預警體系,編制競賽操作安全規程、賽場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競賽現場應當劃分危險區和安全區,配備專職安全保障人員和安全設備。第二十三條 競賽實施期限以自然年劃分,各類競賽活動一般應當在自然年內完成。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當建立競賽名次發布制度,競賽結束后應正式向社會發布競賽排名,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國家級競賽的名次按照國家要求發布。第二十五條 對參加世界技能大賽以及在納入本市計劃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相應名次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資助。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海河工匠”或“天津市技術能手”等國家級、市級技能領域稱號的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參加本市競賽,但不享受相應的競賽獎勵。參加競賽獲得“全國技術能手”、“天津市技術能手”等稱號的,不享受相應稱號的市級獎勵資助。第二十六條 參加并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和全國性競賽相應名次的選手,按照相關規定晉升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參加并獲得市級綜合賽和市級一類競賽各競賽項目第一名的職工選手,可按程序申報“天津市技術能手”稱號。獲得市級綜合賽或市級一類競賽前10名的,職工選手可晉升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學生選手可晉升高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獲得市級二類競賽或區級競賽前6名的,職工選手可晉升高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取得高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學生選手可晉升中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獲得企業和院校級競賽前30%的選手,職工選手可晉升中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取得中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高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學生選手可晉升中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同一年內參加競賽,只能晉升一次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第二十七條 對指導選手在全國技能大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教練組長,可晉升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可按程序申報“天津市技術能手”。對指導選手在全國技能大賽中獲得優勝獎的教練組長,可晉升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對指導選手在全國技能大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教練團隊成員,可晉升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已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對指導選手在全國技能大賽中獲得優勝獎的教練團隊成員,可晉升高級職業技能等級;已取得高級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可晉升到技師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第二十八條 對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和全國技能大賽的本市獲獎選手及相關人員給予獎勵資助,經費由市人社局部門專項經費列支:(一)對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和優勝獎獲得者,分別給予每名選手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資助;對選手所在單位按同等標準給予獎勵資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團隊建設、合作交流、教育培訓以及對高層次人才的聯系服務等。(二)對全國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和優勝獎獲得者,分別給予每名選手20萬元、12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資助;對技術專家和教練團隊,按獲獎選手獎勵同等標準給予獎勵資助;對有功人員團隊,按獲獎選手獎勵標準的30%給予獎勵資助。鼓勵各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職業院校)結合本區域、行業、單位實際,籌集資金,制定競賽獎勵資助辦法,對獲獎選手及相關人員給予獎勵資助。第二十九條 擬享受市級獎勵資助的,競賽主辦單位或組織參賽單位應當在競賽成績公布后1個月內,匯總符合獎勵條件的選手及相關人員信息,將申請材料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初審通過后,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定實施獎勵。第三十條 對國家級競賽和市級競賽中的全國技能大賽天津選拔賽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全國性競賽天津選拔賽,根據賽事規模和辦賽成本,按賽項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辦賽資助。辦賽資助經費由市人社局職業技能競賽專項經費列支,優先使用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主要用于場地租賃與改造費、能耗費、設備設施租賃與運輸費、工具量具和器材耗材購置費、技術工作對接和試題命制費、技術指導專家和裁判長及助理專家費、賽務和技術保障等人員勞務費、宣傳費等競賽直接費用;不得用于參賽選手差旅費、與競賽無關的人員及辦公費、固定資產購置費和獲獎人員、單位獎金等費用。第三十一條 納入辦賽資助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在競賽結束后1個月內,向市就業服務中心提交競賽總結和經費撥付申請。市就業服務中心初審通過后,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撥付資助經費。第三十二條 對參加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辦的國家級競賽和集訓工作給予專項經費資助,由市人社局職業技能競賽專項經費列支,集訓經費優先使用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持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通過開展社會贊助的方式籌集競賽所需的款物及服務。社會贊助應堅持自愿、平等,合作、合法,互利、共贏的原則,以社會效益為主,以滿足本市職業技能競賽需求為基礎。贊助方提供的贊助款物及服務必須合法、安全,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及安全標準,嚴禁贊助與競賽活動性質不相符的物資和國家禁止廣告宣傳的物品、服務。第三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授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條件與贊助方簽訂贊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禁止性條款。競賽主辦單位應當加強接受贊助的管理,制定贊助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贊助內容、額度計算和權益保障等,確保贊助款物及服務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贊助權益。第三十五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當堅持賽事籌辦與成果轉化統籌設計、協調實施、相互驅動,推進競賽技術標準和內容融入職業教育實踐,推動競賽應用的先進生產工藝、服務方式、技術設備和工具器材運用到生產服務實際。第三十六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技術點評和經驗交流,發揮競賽對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促進作用,推動各職業領域技術創新和技能水平提升。第三十七條 支持競賽主辦單位建立技能競賽品牌標識系統,對賽事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吉祥物等品牌標識,予以依法保護,應用于賽事品牌塑造和宣傳推廣。第三十八條 本市對職業技能競賽實施分級監督管理,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競賽監督管理工作的抽查檢查。市就業服務中心應當對納入全市年度競賽計劃的各類競賽逐一進行監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競賽的信訪和舉報投訴,按規定作出處理。各區人社局負責對本區舉辦的競賽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九條 主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行政部門取消其舉辦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四十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造成惡劣影響程度,按照競賽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一條 競賽指導教師、專家、領隊、裁判、監督仲裁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競賽進行和結果,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第四十二條 各區人社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11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天津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