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住房城鄉建設部對8名總監理工程師追責處罰!
2025/3/28 1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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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對8名總監理工程師追責處罰。被處罰人因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造成人員死亡和經濟損失,且在簽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給予8起事故中的8名總監理工程師自決定書印發之日起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具體情況如下
事故情況:2022年1月18日,中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雙橋河區域初期雨水調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根據《巢湖市人民政府關于中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18”物體打擊事故處理意見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史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安全檢查不細致,對事發現場環境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設專人監護;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12月30日,位于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赭山西路2號的弋磯山醫院南側皖南急救醫學中心建筑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根據《鏡湖區人民政府關于〈鏡湖區皖南急救醫學中心建設項目“2021·12·30”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湯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法定監理職責,對施工計劃審查不嚴,現場監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糾正違規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8月22日,安徽新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七條市政道路工程武當山路建設工地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根據《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21·8·22”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何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未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施工過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3月7日,安徽博偉環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經開區翡翠湖別院一期項目G11#樓9層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工人石士文受傷,經送肥西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0萬元。根據《肥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安徽博偉環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汪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過程未發現和提出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問題、對停工期間施工單位在G11#樓的設備平臺護欄安裝行為失察,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3月19日,山東起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史村安置點二標段項目建設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根據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山東起鳳建工股份有限公司“3·19”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胡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制止違規違章作業,履職不到位,你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4月23日,合肥經開區海恒街與宿松路交口西北角的清華花園項目工地內,安徽中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進行欄桿施工時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93萬元。根據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安徽中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21·4·23”高墜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萬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欄桿施工作業監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未按施工方案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的問題失察,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7月1日,在合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長豐縣下塘金店雅苑四期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5萬元。根據《長豐縣人民政府關于長豐縣安徽祁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7·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胡某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未進行技術交底、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事故情況:2021年2月1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鄉楊崗路與科學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綜合研究設施園區鋼結構廠房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95萬元。根據《廬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廬陽區上海榮升建筑勞務有限公司“2·14”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罰原因:李某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未認真審查勞務分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未及時巡視檢查施工方案實際執行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
來源:建設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