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025/6/27 20:46:55 瀏覽數: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715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勇,河南鷹與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敏姬,河南鷹與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
法定代表人:吳某,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傳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8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文化傳播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再審。事實和理由:(一)文化傳播公司與某建工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屬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必須招投標的范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原審法院未審查合同效力,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認定欠付工程款利息,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判決將案涉合同對墊資利息的約定錯誤理解為對工程款利息的約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判決計算利息起算點錯誤,認定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1日投入使用與案件基本事實不符,且缺乏證據證明,本案的工程款利息應從某建工公司一審起訴之日2018年12月起算,由于案涉工程已于本案某建工公司起訴前拆除,文化傳播公司愿意以2017年5月10日工程開始拆除之日為工程完工和工程保修期起算之日計算應付墊資款及利息。即便二審法院認為2013年10月1日為項目開業日期并自此計算墊資款利息,也應預留工程價款的5%即4668214元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在保修期屆滿后予以返還,此時才能計算質量保修金利息。(四)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251號民事裁定和(2020)最高法民申55號民事裁定在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特別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一致性,請求將上述類案裁判規則作為參考。
某建工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重點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工程款利息的利率問題;利息起算點及計算基數問題。
關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三)體育、旅游等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文化傳播公司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并無證據證明銀基文化產業園B-O秀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其關于案涉項目未經招投標,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工程款利息的利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上述司法解釋規范的是工程施工期間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當事人對工程施工期間的墊資利息有約定的,計算標準不能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本案中,雙方雖約定了墊資利率,但同時約定利息起算時間為工程完工后,雙方實際未約定施工期間的墊資利息,某建工公司也未主張施工期間的墊資利息。二審判決認為墊資只發生在工程施工期間,工程完工后墊資款的性質就轉化為發包方應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將案涉合同對墊資利息的約定認定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于利息起算點及計算基數問題。根據某建工公司原審提供的2013年10月8日開封日報“銀基0秀綻放開封”報道及文化傳播公司原審陳述“2013年10月1日試運營一個月左右”等證據,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1日開業并根據雙方約定以此分別計算各期應付工程款利息起算點,具有事實依據。某建工公司與文化傳播公司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合同價款的5%”,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2.……工程墊資款在項目工程完工或B-O秀開業(以先到時間為準)6個月后由甲方(文化傳播公司)分1年內償還乙方,依先后每次償還工程總價款比例為15%、20%、35%、30%,一年內分四次(每次間隔3個月)支付”,即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完畢,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金。因此,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在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原審法院在計算利息基數時未預留工程價款的5%,無明顯不當之處。
本院(2020)最高法民申4251號民事裁定認為“墊資利息與欠付工程款利息并非同一概念,二審判決將欠付工程款利息等同于墊資利息,適用法律不當”,(2020)最高法民申55號民事裁定認為“案涉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上述案件與本案案情不同,也無關聯。
綜上,文化傳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富博
審判員 于 蒙
審判員 吳凱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袁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