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置業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025/6/27 21:00:33 瀏覽數: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710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某置業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許昌市前進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峰,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亞菲,河南君志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河南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法定代表人:戚某,該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月晗,河南昌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再審申請人河南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南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13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置業公司申請再審稱,其為反駁建筑公司關于涉案工程車庫款為326萬元的主張,假設按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而計算得出車庫款為216.51萬元的意見,但該假設性數額既不構成其對車庫款數額的自認,也非實際欠款數額。其已支付涉案工程7號樓地下車庫款232.86萬元,建筑公司對付款數字和付款清單均無異議,二審法院又認定7號樓地下車庫尚欠216.51萬元,導致工程款和相應利息重復計算。建筑公司自認僅對7號樓地下車庫部分項目進行施工,原審判決關于其對7號樓及附屬車庫施工的認定,亦有不當。所以,需要對建筑公司實際施工的項目進行勘驗測量后,方可能夠計算得出相應的工程款數額。綜上,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應予再審糾正。
建筑公司提交意見稱,其共中標置業公司發包的4棟樓,7號樓正負零以下部分工程未簽訂施工合同,即使不計算涉案7號樓,中標工程據實結算的工程款數額已遠超置業公司的已付款金額。置業公司在原審中自認已付款金額均為中標工程的工程款,以及7號樓待付工程款為200余萬元。原審法院依據置業公司的自認,判令其先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和利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應駁回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置業公司在就本案提起上訴時將訴訟請求明確變更為“依法改判判決被告河南某置業公司向原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16.51萬元”,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部分待付工程款數額并判決其向建筑公司給付,符合法律規定。置業公司現在又以該數額為其用于反駁的假設性數據為由主張原審判決錯誤,依法不予采信。鑒于原審法院已將該案部分發回重審,置業公司如就涉案工程7號樓附屬地下車庫造價及付款存有爭議,可在該案重審時據實主張。
綜上,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某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曹 剛
審 判 員 于 蒙
審 判 員 關曉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孫書軒
書 記 員 劉會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