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防水技術規范與實踐(三)·防水之規
2024/12/26 18:28:56 瀏覽數:174
建筑工程防水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是決定我國滲漏通病防治成敗關鍵要素之一,取決于規范編審機制和專業構成,一旦偏離防水基本原則、顛倒防水原理必然造成水害。在2012年已被審定的國標《屋面工程技術規范》(修訂),在發布時竟然被刪除了“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所有指標,防水材料逃避工程質量約束首次合法化。(見“屋面規范相關問題探討”2015年《中國建筑防水》第7期),防水材料落后產能膨脹曾高達需求量的500%。建筑滲漏率一度突破90%以上(防水材料行業協會和北京市場調查與分析公司聯合發布《2013年全國建筑滲漏狀況調查項目報告》)。2023年4月國家強制性規范出臺后,用“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指標取代實際工作年限,碳基材料防水再次逃避工程質量制約成為強規,引起行業內反壟斷投訴,規范不到半年被叫修訂(2023年10月17日建設部標定司修訂函)。2024年筆者收到新編國標《建筑與市政工程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雖然打破多年碳基防水材料壟斷,恢復硅基材料防水的合法性,但該規范并未糾正顛倒的防水原理,卻反道而行。首先,一律采用 “防排結合”為原則,架空了地下工程的防水質量,無條件綁定“高性能”防水材料逃避工程防水質量制約,將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淪為 “自排水”,違背可靠性、耐久性原則。其二,將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材料防水原理)混淆為構造防水原理,用于非飽和水滲透地下空間及地面以上建筑,并綁定莫須有功能命名的宣傳性“抗裂”“高性能”“自修復”“滲透結晶”等防水材料,頂替工程防水科學,使防水材料使用最大化,違反經濟性原則。筆者為此緊急遞交了兩份修改意見。在此列舉合理避險的工程個案。
自2000年至2016年,為推動成熟防水科技成果應用而免遭 “違規違法”之禍,筆者找到能接納防水基本原則、能沖破壁壘的建設單位決策者,制定高于現行規范的企標和質保賠償約定,在滬、浙、閩等幾十個新建工程中成功應用,先后創造了工作年限與建筑壽命、免維護、低成本的記錄。長期供人們借鑒和驗證。
筆者認為治水先治防水之規:1.透明的編委準入、退出、形成及約束機制;2.堅守工程防水基本原則底線;3.禁止防水原理壟斷;4.以實際工作年限為工程防水質量底線;5.禁止工藝工法進入條款;6.禁止防水材性取代工程質量;7.禁止綁定宣傳性功能防水材料;8.禁止防水材料數量取代防水工程質量,9.禁止定義不清的彈性條款;10.編審決策不得一刀切以少數服從多數突破防滲漏基本原則底線。
來源:建筑時報 仲辰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