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置業有限公司、吉林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025/4/25 12:56:16 瀏覽數: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2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吉林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琿春市。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勇,江西滕王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偉,江西滕王閣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吉林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京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吉林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吉林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民終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置業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二審判決維持一審違約性質的工程價款利息按照年利率7.125%承擔債務利息、總包管理費按照年利率7.125%承擔債務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已明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會議紀要》無效。“工程進度款利息”系置業公司與建設公司對逾期違約的約定,屬于違約性質的條款,應當然無效。(二)二審判決建設公司對置業公司開發建設的中國城項目1-6號樓工程在29644098元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1.建設公司已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匯通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匯通支行)出具承諾書,自愿放棄案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私法權利,當事人有權處分。置業公司二審提交的建設公司與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琿春分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公司)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加蓋的建設公司公章與《承諾書》上加蓋的建設公司公章完全一致。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北景附ㄔO公司起訴的日期已超過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除斥期間。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竣工決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工程依法拍賣。根據該約定應該在遞交結算報告56天后開始計算優先受償權,建設公司遞交結算報告的時間是2017年8月16日,優先受償權應該在2017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而建設公司的起訴時間是2018年9月12日,明顯超過了六個月行使期限。二審法院以雙方就案涉工程款未達成結算為由認定建設公司未過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是錯誤的。
建設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一)原審判決關于年利率7.125%的利息計算及工程進度款利息的認定是正確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币蛑脴I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建設公司為了完成施工進行墊資,于2014年5月22日貸款23000000元、2015年1月23日貸款60000000元,貸款合同約定年利率7.125%,建設公司的損失已事實發生。故對建設公司要求置業公司應付工程進度款利息的主張,應當支持。(二)二審判決認定建設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正確。建設公司從未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承諾書》。二審法院組織對該《承諾書》進行質證,置業公司出具了其與建設公司施工往來的數份函件上的公章與《承諾書》比對,肉眼可見明顯不符,建設公司公章上五角星中間有防偽點狀四方形標志,《承諾書》上的建設公司公章中間五角星是空白小五角星,沒有防偽標志。后置業公司提交了建設公司與九江公司所簽關于十五號樓的承包合同,該合同置業公司自認未履行。案涉工程始終由建設公司施工完成,包括案涉十五號樓,不存在將工程轉包給九江公司的情況。建設公司沒有與九江公司簽訂過施工合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二條中“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應為置業公司及建設公司約定的工程款給付期限屆滿之日。案涉工程一審起訴前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及工程款結算,最終是以建設公司向法院申請鑒定,鑒定單位出具鑒定報告才確定的工程造價。本案至一審訴訟階段,工程價款數額及履行期限皆處于未定狀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尚未開始。故應當認定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從起訴之日起算。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建設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判決置業公司承擔年利率7.125%的債務利息是否正確。
一、關于建設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權利,屬于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權利。建設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就案涉建設工程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置業公司訴稱建設公司已向工行匯通支行出具《承諾書》放棄了案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但建設公司對《承諾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置業公司對其所舉《承諾書》的真實性依法負有證明責任。
經比對置業公司提供的《承諾書》與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二者所加蓋的建設公司公章存有差別,《承諾書》上加蓋的建設公司公章沒有防偽點狀四方形標志。置業公司為證明建設公司曾使用過《承諾書》上加蓋的公章,提供了建設公司與九江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設公司辯稱案涉工程系己方獨立施工,從未與九江公司簽訂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置業公司對此亦不能提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雖稱案涉《承諾書》為建設公司項目經理出具,但華融公司并非案涉貸款辦理時的當事方,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此,雖然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11民初463號生效判決對案涉《承諾書》予以認定,但本案建設公司提出了足以推翻該認定的相反證據,二審法院結合雙方舉證及審理情況對《承諾書》未予采信,并無不當。綜合本案現有證據情況,尚不能認定建設公司向工行匯通支行出具《承諾書》放棄了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至于本案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問題。置業公司主張應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九項關于竣工驗收與結算的相關規定確定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因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該合同第九項并非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故該條款亦應認定為無效。且建設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雙方尚未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案涉工程價款數額尚未確定。二審判決認為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在建設公司起訴前尚未起算,并無不當。故對置業公司該項申請再審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置業公司應否承擔年利率7.125%債務利息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敝脴I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發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價款是其應當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因其未依約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致使建設公司為完成案涉工程向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并以年利率7.125%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此利息系建設公司依約履行合同過程中受到的損失。故此,原審判決置業公司給付建設公司欠付工程款時按照貸款年利率7.125%承擔債務利息,符合案件實際和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置業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吉林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祝二軍
審 判 員 孫勇進
審 判 員 彭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陳 卓
書 記 員 李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