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鑒 | 墊資建設并不意味著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
2025/6/13 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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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開發區管委會與食品有限公司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位于開發區的非油炸雜糧方便面生產線工程的土建工程由開發區管委會墊資建設,建設完成后移交給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16日,食品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框架協議書》,約定食品有限公司將位于開發區的非油炸雜糧方便面生產線工程發包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施工,約定了施工范圍、計價方式等內容,其中進度款支付節點按照食品有限公司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項目合同書》的比例和時間支付,由開發區管委會在開工前完成施工必備的水、電、路接通。上述合同簽訂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約進行施工,且工程已經竣工驗收。2019年5月16日,食品有限公司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結算協議書》,載明雙方確認案涉全部工程價款的結算總價為15800萬元,雙方亦確認已付工程款為7830萬元。后因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訴訟過程中食品有限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至少應當追加開發區管委會作為第三人,查清各方合同關系從而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區管委會是否為該案件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是否應當追加其為第三人才能查清工程款支付責任主體。食品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認為,案涉土建工程由開發區管委會墊資建設,建成后整體移交給食品有限公司,該約定的實質是開發區管委會系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是案涉工程款支付的義務主體,《框架協議書》應直接約束開發區管委會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則認為開發區管委會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案從合同的簽訂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以及工程款的協商結算,均是在食品有限公司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進行,開發區管委會自始至終未參與,其是否參加訴訟與查明本案事實無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區管委會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實約定項目土建工程由開發區管委會墊資建設,建成后整體移交給食品有限公司,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是該《項目合同書》的當事人。食品有限公司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簽訂的《框架協議書》中約定食品有限公司為發包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承包方,開發區管委會不是該《框架協議書》的當事人。故食品有限公司關于開發區管委會實質系案涉工程的發包人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且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開發區管委會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屬于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某地政府為了地區建設、招商引資等原因就項目工程款進行墊資或者代付,在該種情形下,各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可能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要以政府的預算和墊資節點為準,或者直接由政府代付。一旦各方發生糾紛,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施工單位在起訴要求工程款時希望將政府列為被告,要求政府直接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規避發包方無力支付款項的風險;另外一種是合同約定的發包方申請將政府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以規避其自身的付款責任。無論上述哪種情況,其本質都是將承擔墊資或代付義務的政府列為訴訟當事人,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但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律問題,需要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中,政府并不是施工合同的簽約主體,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政府也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很難直接將政府認定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的主體。
作者: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劉新 萇冬梅
來源: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