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墨時序鑒定并不能直接推翻文件的有效性
2025/6/20 18:37:27 瀏覽數:35
基本情況
2013年7月12日,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某小區項目,后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與案外人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合同,由建設有限公司進行工程施工,但施工過程中,建筑工程公司為實際施工主體。建筑工程公司將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直接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公司為證明其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間對部分工程進行了施工,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公司的現場簽證單原件10份,以上簽證單的建設單位為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證單中明確載明“人工拆除”相關設施。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出具10份簽證單的事實并無異議,但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同向法院提交《承諾函》一份,內容為建筑工程公司承諾收到60萬元相關費用后農民工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訪、投訴,如有違約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擔,且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擔該項目今后所有一切債權債務、訴訟非訴訟等責任。房地產開發公司于《承諾函》空白處填寫內容:“同意。以上所列基礎工程項目以60萬元費用為最終決算,本決算款項到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已施工全部工程決算完畢。”并加蓋了印章。建筑工程公司對上述《承諾函》上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添加的內容不予認可,表示對添加內容不知情,并稱該《承諾函》是因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而出具的。建筑工程公司為證明其所收取的60萬元并非全部工程款,當庭提交了《情況說明》一份,內容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已收取的60萬元用以暫支付施工期間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該款支付不影響建筑工程公司與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根據工程量據實際結算,該情況說明尾部日期處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印章。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當庭申請對《情況說明》的真偽和印章朱墨時序進行鑒定。經鑒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印章為真實,但該《情況說明》印字交叉部位的打印文字墨跡位于印文色料之上,朱墨時序為先印后字。依據此鑒定意見,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該《情況說明》內容為偽造,系先加蓋公章后打印內容,所記載內容不真實,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經過朱墨時序鑒定,《情況說明》確為先加蓋公章后打印文字,該《情況說明》能否被采信,是否能夠達到其證明目的。
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情況說明》作為定案依據違反了證據認定規則,該說明上的公章雖然是真實的,但僅是滿足了形式上的真實,由于是先蓋章后打印,不能證明打印內容為蓋章者或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知曉,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建筑工程公司認為,關于《情況說明》應當予以采信,雖著墨時間有先后,但公章是真實的,其加蓋公章的行為即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應予以采信。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作為一種法人組織體,具有擬制人格,在公司進行民事行為時,加蓋公司印章是代表公司行為的意思表現,公司內部印章管理上的漏洞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基于善意和對公司蓋章行為的信賴而提起的合法主張。且先蓋章后寫字并不必然推定印章為偷蓋的事實,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印章的管理者,如其認為存在偷蓋印章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但截至一審庭審結束,其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印章確為偷蓋。在經鑒定該印章確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印章的情況下,應認可公司公章作為公司意志表達的象征,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認定《情況說明》應當被采信。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因其過程和管理的復雜性,通常會出現多枚印章,如公章、技術專用章、資料專用章、項目專用章等,而印章的管理使用也是每個建設工程項目面臨的難題,印章管理不善就容易發生印章被盜用、濫用的情況,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承包單位主張結算金額的結算單、簽證單等文件發包單位并不知曉,此時站在發包單位角度來看,訴訟過程中的印章真偽和朱墨時序鑒定是厘清事實的重要手段。印章真偽鑒定較為普遍,朱墨時序鑒定是指對文件中印章和打印文字或者手寫文字的先后順序作出鑒定,以確定是先加蓋印章還是先打印文字,進而從該文件形成的過程判斷其合理性。但從目前最高院、各地高院對于朱墨時序鑒定意見的態度來看,僅有先蓋章后打印文字的鑒定意見,并不能直接判斷該文件是否為偽造,還應當結合施工過程中的文件簽印習慣、結算文件構成等多角度綜合分析判斷是否應當被采納,如認為系盜蓋,還應當舉證盜蓋的過程和事實,舉證責任和難度較高。
作者: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劉新 萇冬梅
來源:中國建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