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裝飾公司、山西某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025/6/20 20:27:52 瀏覽數: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4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某裝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鋒,河南萬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嘉祺,河南萬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山西某地產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城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剛,山西瀛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重聰,山西瀛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河南某裝飾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裝飾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西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某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晉民終6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裝飾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再審。事實與理由:(一)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依據。1.河南英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英華公司)自行對證據證明力及合同效力進行認定,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鑒定,是典型的“以鑒代審”;2.豫英基字【2019】60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意見》)系河南英華公司晉城分公司作出,《鑒定意見》署名的鑒定人未參與鑒定,亦未出庭接受質詢;3.一審法院在本案立案近一年、庭審結束近半年后,方才進行鑒定,違反法律規定;4.一審法院未向河南裝飾公司出示鑒定人名錄,變相指定鑒定人;5.河南英華公司違反了《建設工程造價規范》GB/T51262-2017第5.2.1條、5.2.2條和5.2.5條規定,不與河南裝飾公司核對工程量、不按要求發征求意見稿;6.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和結算價的情況下,河南英華公司對案涉工程套取定額結算,導致認定工程價款錯誤。(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2.原審判決河南裝飾公司向某地產公司交付竣工圖錯誤;3.本案鑒定系某地產公司申請,河南裝飾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用。
某地產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駁回河南裝飾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河南裝飾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不成立,本案不應當再審。
第一,本案涉及建設工程造價等專業問題,雙方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在某地產公司主張河南裝飾公司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本著審慎處理糾紛、依法查清事實的原則,在征得河南裝飾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準許某地產公司的鑒定申請,并組織雙方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并無不當。同時,在河南裝飾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河南英華公司亦對異議事項進行了書面說明,并對案涉建筑進行了補充鑒定。上述鑒定程序合法合規,無明顯不當。另外,河南裝飾公司提交的《工程現場勘驗記錄》《談話記錄》等證據材料,并無鑒定人簽章,無法證明河南裝飾公司所稱鑒定人未參與鑒定的問題。《鑒定意見》亦未否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故河南裝飾公司以鑒定程序違法、河南英華公司“以鑒代審”為由否認原審法院認定的建設工程價款,依據不足。
第二,在鑒定過程中,河南英華公司發現河南裝飾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清單工程量與招標文件中的清單工程量明顯不符,存在大量縮減的情形,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認定河南裝飾公司的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無不當。河南裝飾公司關于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所涉鑒定費,系在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將案涉建筑一并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根據河南裝飾公司和某地產公司的訴請是否得到支持等情況,決定雙方的鑒定費分擔比例,符合案件實際,并無不當。
第四,根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完成28日內承包人提供竣工圖。河南裝飾公司雖主張竣工圖已由中介機構退回某地產公司,但其提交的《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回執)》僅載明“未保留涉案項目任何資料”“第2、3、4項資料已歸還蘭煜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法直接證明河南裝飾公司已向某地產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竣工圖。因此,原審法院判決河南裝飾公司履行交付竣工圖的義務,并無不當。
綜上,河南裝飾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某裝飾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曾宏偉
審 判 員 馮文生
審 判 員 吳凱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馬鵬云
書 記 員 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