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投資公司、某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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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民終5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某投資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衛兵,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衛國,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思靜,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澤夢,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河南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因與上訴人某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衛兵、王衛國,上訴人某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思靜、王澤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投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在該項支持的單項工程款數額基礎上再增加199.543669萬元,利息金額基礎上再增加4062.395619萬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在該項支持的管理費用金額基礎上再增加667.162098萬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3.維持原審判決第三項,并在此基礎上增加“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4.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在該項支持的利潤金額基礎上再增加8.66705454萬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5.判決某政府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用招標投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認定案涉《通許縣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以下簡稱《BT合同》)《通許縣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補充合同》(以下簡稱《BT合同補充合同》)《通許縣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補充合同(二)》(以下簡稱《BT合同補充合同二》)《通許縣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補充合同三》(以下簡稱《BT合同補充合同三》)為無效合同,是錯誤的。2012年12月24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規定,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托單位建設并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采取代建制建設并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地方政府將工程施工承包利潤、經營收益、投資收益捆綁,將政府融資活動調整為特許經營項目采購并以此吸引具有施工資質、管理能力的企業參與政府融資活動。為解決工程發包、采購工程中的招標程序要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231號)第十三條規定,社會資本方遴選,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水平、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財政部《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第九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前期立項程序與PPP模式操作流程的優化與銜接,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對于涉及工程建設、設備采購或服務外包的PPP項目,已經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基于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需要,2010年前后開始,各地政府在BT融資建設模式不屬政府采購或招標貨物、工程及服務的認知基礎上,通過招商引資途徑開展基礎設施BT融資建設活動,河南省開封市也在該邏輯基礎上開展相應活動。在BT項目推進過程中,出于規范BT項目操作流程角度,各地紛紛出臺與BT項目相關的操作規范,確定了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但河南省開封市通許縣至今沒有出臺與BT項目相關的管理辦法。由上,案涉項目的BT建設模式,項目收益中不包含工程施工承包利潤、經營收益、投資收益,既不是必須招標的工程,也不屬特許經營項目,本質上屬于政府融資行為。案涉項目《BT合同》簽署前,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對政府融資的招標程序沒有規定,投資市場競爭程度不充分,無法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形式開展。浙江中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希投資公司)和某投資公司不僅不具備施工承包資質,簽約目的也不是贏取施工利潤,而是收取投資收益。某投資公司開展項目的發包環節沒有自己開展施工活動,在工程款取費標準或價格環節沒有贏取差價,更沒有在一定期限內運營收取收益。作為新生事物的BT融資建設模式出現后,相關政策法規和文件對BT融資建設項目沒有明確定性,政府及社會大眾對其是否屬于必須招標項目認知不清,當地又有類似慣例,所以案涉BT合同應當按照有效處理。(二)原審法院在建筑安裝工程費總額中扣減561.148113萬元,屬于主觀降低已完工程費的情形,應當根據某政府過錯程度扣減488.623144萬元。新二標施工的三、五號路瀝青罩面款項,在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新二標的一審訴訟中鑒定確認561.148113萬元,本案原審法院鑒定則為488.623144萬元。上述兩個數字間的差額是在訴訟期間產生,根本原因是某政府違反約定未按期支付回購款所致。所以,應當扣減488.623144萬元而非561.148113萬元。(三)在有合同約定、收款憑據及發票等資料證實或實物驗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未全額支持監理費、咨詢費,不支持設備購置費、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是錯誤的。1.案涉監理合同約定監理費總額為313萬元,其在起訴前通過轉賬、現金形式已支付282.5016萬元,均有充分證據證實。原審法院僅支持253.055萬元錯誤;2.案涉兩份造價咨詢合同總價45萬元,原審法院僅支持有轉賬憑證的28萬元咨詢費錯誤;3.其為案涉項目支付42.6317萬元設備購置費、8.5萬元臨時設施費、0.2萬元勘探坐標點費、0.96萬元公證費,均有充分證據證實。原審法院不準許以概算編制規則計算已完單項工程回購款,而按據實計算方法結算相關費用,已經壓縮了單項工程回購款,降低了投資收益。如再從嚴審查少算監理費、咨詢費,不算設備購置費、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更是錯誤。原審法院對前述相關費用證據中瑕疵或不充分問題,沒有釋明告知補強即減少認定甚至不認定,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四)原審法院錯誤計算還款期及該期間的管理成本,對還款期外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管理成本僅以60萬元/年酌定處理,缺乏事實依據。1.根據融資協議約定,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開展融資活動,2010年3月1日開始支付融資成本,管理成本至少應當從2010年3月1日開始計算;2.根據估算、概算、預算編制規范,管理成本中包括招待費。原審法院無視規范規定,無正當理由扣減相關費用錯誤;3.案涉工程在2014年1月11日竣工,原審法院錯誤將2013年5月26日視為還款期結束日,并以此認定計算管理成本期限,與其之后付出管理成本開展建設活動的事實違背;4.工程質保期滿前后,由于某政府沒有按時支付回購款及審計遲延、其他回購款尚未審計等原因,其不得不繼續支付管理費開展回購款索要、結算審計協調及推進訴訟等工作。原審法院不按其財務資料如實計算該期間管理成本,與其支付管理費用開展上述活動的事實相違背;5.河南天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天德事務所)所作審計報告對2013年5月26日后年度管理費的審計數額已經證實,其實際支付的管理成本不是60萬元/年所能彌補。(五)案涉《BT合同》及補充合同明確約定逾期付款按5倍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其訴請違約金13.1%/年的標準亦在約定范圍,原審法院應予支持。1.單項工程回購款總額減去某政府已付款,未付單項工程價款總額應為5044.376105萬元;分段結算逾期付款違約金: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照13.1%/年計算,該期間未付工程價款利息為7839.273902萬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044.376105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某政府應付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管理費用1571.701249萬元,2020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571.701249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3.某政府應付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7860萬元融資成本,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7860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4.某政府2014年1月11日應付其利潤277.59767354萬元,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277.59767354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依據不足,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審理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糾正。
某政府答辯稱:(一)案涉工程是河南省開封市通許縣“一湖、兩橋、四路”新建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規模上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及公眾安全,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八條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必須進行招標。所以,無論根據簽訂《BT合同》當時抑或現行、全國抑或地方的法律法規,案涉工程都屬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案涉《BT合同》及后續三份補充合同未依法履行招標程序,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正確。某投資公司上訴所稱《BT合同》簽署前政府融資活動種類小、競爭程度差、法律法規缺乏等因素,不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正當理由,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合同有效。(二)原審法院(2019)豫民終1743號民事判決認定,三號、五號路瀝青罩(一標)款為561.148113萬元,鄭州路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聯系單》證明,某投資公司將原為一標的該工程切割給新二標鄭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號支付審批表及支付證書中,已將該工程計入二標鄭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審批付款。本案一標工程鑒定造價8117.79638萬元,包含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款,但未就該部分工程單獨作出鑒定意見或予以單列,某投資公司主張扣減488.623144萬元為其單方核算結果。所以,原審法院采納一標鑒定建安費用金額8117.79638萬元,并將另案認定切割給新二標施工的三號、五號路瀝青罩款561.148113萬元從新二標工程造價8006.317533萬元中扣除,是尊重事實、審判一致的體現。(三)某投資公司主張的監理費、咨詢費與實際轉賬金額不符,其中監理費轉賬憑證金額為253.055萬元,咨詢費轉賬憑證金額為28萬元。原審判決僅對賬目和支付憑證相符的監理費、咨詢費認定,并無不當。設備購置費、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某投資公司不能證明屬于案涉工程項目的相關支出,不應計入回購款。尤其是設備購置費,證據顯示主要為某投資公司自行購置的電腦、復印機、打印機、轎車、洗衣機、冰箱、電視等生活用品的發票,所有權均為某投資公司所有;票據顯示29.13萬元是2016年形成的,此時工程早已竣工,與工程建設并無關聯。因此,某投資公司主張全額支持前述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四)某投資公司主張1571.701249萬元管理成本無事實及法律依據。1.案涉《BT合同》第17.1條明確約定,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第18.1.1條約定還款期為單項工程的建設單位確定之日起1080日歷天。結合案涉項目實際情況,單項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時間為2010年6月11日,還款期三年期間應為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雖然合同無效但結算可參照合同約定,故管理成本計算期間應當限于前述還款期內,之后產生的管理費用不應計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某投資公司項目管理義務已然完成。某投資公司之后未開展任何實質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成本也應極小。某投資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舉巨額管理費用,包含大額工資、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房租及辦公費等,卻既未證明履行何種管理義務,也未對巨額管理費用作出合理解釋;3.河南天德事務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僅對某投資公司賬面記錄的管理成本數額進行形式審查,未對相關費用是否與案涉工程管理有關、是否合規做出甄別,不能全面真實反映某投資公司因管理案涉項目實際支出的情況,不能證明管理成本的實際金額。(五)某投資公司主張按照13.1%/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1.案涉《BT合同》既已無效,某投資公司再以合同約定逾期付款按5倍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為由,要求某政府按照13.1%/年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所以,即使某政府延期付款,也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3.原審法院參照其(2019)豫民終1743號民事判決意見,判令某政府以未付單項工程款48448324.36元為基數、按年化6.55%的標準支付利息,并無不當。該利率標準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相近,也是另案判決確定的某投資公司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利息的標準,符合民法填補原則和公平原則。對于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原審判決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適用法律正確;4.某投資公司主張管理費用、融資成本、利潤按13.1%/年計息,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某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某政府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管理費用4963724.51元;2.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3.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利潤1862489.49元;4.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某投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管理成本9045391.51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于管理成本已經進行司法鑒定,對于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還款期內發生的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其不持異議。對原審法院酌定管理成本按60萬元/年、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6年9月零19天(截止2020年10月31日)共計4081667元,不予認可。1.案涉BT合同無效但結算可以參照。《BT合同》第17.1條約定,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第18.1.1條約定還款期為單項工程建設單位確定之日起1080日歷天。單項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時間為2010年6月11日,還款期三年期間應為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管理成本計算應當限于前述還款期,之后產生的管理費用不應再計入;2.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某投資公司項目管理義務已然完成。某投資公司之后未開展任何實質性管理工作,即使存在一定支出,管理成本也極小。某投資公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仍列舉巨額管理費用,包含大額工資、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房租及辦公費等,卻既未舉證證明履行何種管理義務,也未對巨額管理費用作出合理解釋;3.河南天德事務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僅對某投資公司賬面記錄的管理成本數額進行形式審查,未對相關費用是否與工程管理有關、是否合規作出甄別,不能全面真實反映管理成本的實際金額。原審法院參考該鑒定報告并綜合其他因素酌定60萬元/年的管理成本過高,計算周期過長,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審判決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融資成本786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1.某投資公司在法庭辯論終結后變更訴訟請求并提交新證據,違反法定程序。在原審長達兩年的訴訟過程中,某投資公司主張融資成本僅提供自行制作的融資明細、轉賬憑證和承兌匯票,未提供相應的融資合同、貸款合同及其他證據證明,其融資行為、融資期限、融資利率無證據證明。某政府在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前會議上對某投資公司的證據提出異議,在法庭質證和庭審過程中發表了意見,某投資公司一直未提交補充證據。本案原審法院三次質證、開庭且法庭辯論結束后,某投資公司變更其訴訟請求和提交新證據的權利已然喪失。某投資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原訴訟請求中的融資成本4236.169005萬元變更為7860萬元及利息,并補充提交新證據(6100萬元貸款合同,某投資公司七位法人股東出資3900萬元計息退出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其融資成本。某投資公司之前未申請延期舉證,其補充提交的證據也不屬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或形成的新證據,原審法院仍予接受并認可其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補充提交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2.原審判決支持某投資公司實際工期內(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共計1310天)的融資成本,某政府實際工期內支付的6筆工程款共計6260萬元,應對某投資公司工期內融資的金額及期限進行沖抵。所以,原審判決以1億元為基數,按照實際工期1310天、月息1.8%計算融資利息,顯有不當。(三)原審法院判決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利潤2689306.19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BT合同》約定,稅后利潤按照單項工程費用、管理成本、融資成本等費用總額的1%計取。因某政府已對原審判決二、三項管理成本和融資成本提出上訴,相應影響到判決第四項利潤金額的計算結果。某政府僅認可4963724.51元的管理成本,對原審判決酌定的4081667元管理成本和78600000元的融資成本不予認可,利潤金額應為1862489.49元。具體計算方式為單項工程款[178249674.36(建安費用)+2530550(監理費)+225000(檢測費)+280000(咨詢費)+4963724.51(管理成本)]×1%=1862489.49元。綜上,某政府上訴請求均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查清事實,依法予以改判。
某投資公司答辯稱:(一)原審法院應全額支持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1571.701249萬元管理成本,之后應以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成本,即以1571.701249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1.其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就已開展項目投資洽談、項目資金融資等活動,3月1日至6月11日又開展項目公司籌建、施工發包招標等活動,并在3月1日開始支付融資成本,所以管理費用至少應從該年3月1日開始計算;2.根據估算、概算、預算編制規范,管理費中應當包括招待費,原審法院無視規范扣減大量費用錯誤;3.案涉工程2014年1月11日才竣工,原審法院卻將2013年5月26日視為還款期結束日,并以此認定管理費計付期限,與其2013年5月26日后付出管理成本開展建設活動、2014年1月11日后付出管理成本并承擔質保責任的事實違背;4.案涉工程質保責任期滿前后,某政府未按時支付回購款及審計遲延、其他回購款未審計等原因,導致其繼續支付管理費開展回購款索要、結算審計協調及推進相關訴訟等工作。原審法院不按照其財務資料如實計算該期間管理成本,與事實相違背;5.審計報告對其2013年5月26日以后的年度管理費審計數額證實,其實際支出的管理費不是60萬元/年能夠彌補。原審法院僅以60萬元/年標準計算管理成本,無法平衡雙方權利義務;6.2019年4月30日是其申請鑒定管理費的計算截止時間點,其后若因各種因素不宜按照財務憑證計算,則應以支付逾期利息形式支付后期管理費,即以1571.701249萬元為基數、按13.1%/年計算至管理費付清之日止。(二)原審法院判決7860萬元的融資成本不僅應當支持,還應從2014年1月12日開始按照13.1%/年計算逾期利息。1.案涉合同顯示其僅有1%利潤,審計回購價款實際不能覆蓋項目建設成本。根據合同本意及某政府2013年9月27日的回復意見,融資成本屬于資本金收益。其已按18%/年標準實際支付融資成本,也不存在額外收益;2.案涉工程自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建安工程費合計18328.066105萬元,期間某政府僅支付6260萬元,剩余12068.066105萬元缺口資金,其已在對應訴訟中按約定或法定標準承擔,某政府也應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僅就融資成本而言,某政府應當按照18%/年標準承擔,不存在因其已付6260萬元而沖抵融資成本的問題;3.其在原審期間一直堅持按照項目概算編制的方法確定回購款金額。后在原審法院明確告知不按照項目概算計取回購款,相關訴訟資料顯示該融資成本已行主張的情況下,其按補強證據邏輯再次出示相關融資成本的證據并相應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4.案涉《BT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按5倍貸款利息計付違約金,其主張按13.1%/年的標準支付并無不當。(三)本案將所有利潤計算基數明確,再按照合同約定公式計算投資利潤,由此利潤數額應為277.59767354[(單項工程款18328.066105+管理費用1571.701249+融資成本7860)×l%]萬元。
某投資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某政府向某投資公司支付417568361元;2.判令某政府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原審庭審中,某投資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將請求的管理成本由12571932元變更為15717012.49元,延誤費用由原來的228185594.4元變更為213821240元。原審法庭辯論終結后,某投資公司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未付的單項工程價款50443761.05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工程價款利息為78392739.02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50443761.0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3.1%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管理費用15717012.49元;3.判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融資成本786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付融資成本的利息為71046600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786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3.1%計算至融資成本付清之日止);4.判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利潤2775976.7354元[(單項工程款183280661.05元+管理費用15717012.49元+融資成本78600000元)×1%];5.判令某政府承擔鑒定費640165.09元;(以上1—5項合計金額為297616254.39元)6.判令某政府據實承擔案涉工程稅費(不含所得稅)。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2010年2月5日某政府(回購人)與中希投資公司(投資人)簽訂《BT合同》,約定“一湖、兩橋、四路”新建工程采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即BT方式)進行建設。主要約定:2.2投資人的主要義務:在遵循本合同規定之前提下,投資人應(1)在建設期內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設計、勘察、建設和移交;(2)根據14條將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2.4建設期:除非依據本合同第2.5條延長建設期或第12條終止合同,建設期自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之日(含)起至工程項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預期的建設期為12個月。17.1回購款的計算:回購款由本合同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概算總價(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其他費用和利潤組成。(1)概算總價:是由回購人、投資人確認,審計部門認可的該單項工程的概算總額;概算總價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費)、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六部分組成;(2)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3)稅費:為投資人投資建設該單項工程所發生的除去所得稅外的各種稅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4)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該單項工程籌融資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費用和融資管理費;(5)其他費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項中的、在該單項工程的建設中發生的一切合理的費用;(6)稅后利潤:按上述5項價款總額的1%計取。18.1.1在單項工程的建設單位確定之日起的第一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40%,第二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向投資人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購款在第三個360日歷天內支付完畢。18.1.2雙方商定回購款具體支付方式:采用土地使用權置換及現金的方式支付回購款,其中土地使用權置換支付回購款不超過單項工程回購款的30%,現金支付回購款不低于單項工程回購款的70%。18.2支付延誤:如果回購人延誤支付回購款,投資人有權就未付款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收取延誤費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過應付期限的60天,如此時間內仍不能支付,則投資人有權就未付款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倍收取延誤費用。并且回購人不得損害投資人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
2010年3月19日中希投資公司設立的某投資公司成立。2010年5月14日某政府與中希投資公司簽訂《BT合同補充合同》,約定投資人由中希投資公司變更為某投資公司,并享有和承擔《BT合同》中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2010年6月7日某投資公司與重慶佳興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佳興監理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合同》約定,監理范圍:(1)工程內容:施工階段監理。(2)工程主要特性參數:第一標段:產業集聚區三號新建道路(總長1756.183米,寬40米),五號新建道路(全場1237.515米,寬為50米),5號橋梁(橋長78米,寬為45米),具體詳見施工圖;第二標段:產業集聚區四號新建道路(全場約2814.281米,寬40米),六號新建道路(總長2578米,寬50米),六號橋梁施工(橋長約99.54米,寬為45米),具體詳見施工圖;(3)工程投資:約140000000元。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工令下達之日起240日歷天。監理服務酬金為:壹佰捌拾萬壹仟元整(1801000元),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2010年6月11日某投資公司與杭州市城市建設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城建公司)簽訂《一標合同》。工程內容:道路、橋梁、綠化、路燈照明、雨污水(詳見工程量清單)。承包范圍:施工圖范圍內三號新建道路、五號新建道路、五號路橋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40天。擬從2010年6月11日開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質量標準:合格,爭創“中州杯”。合同價款:合同總價伍仟玖佰肆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59417678元)。
2010年6月11日某投資公司與浙江建盛市政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建盛公司)簽訂《二標合同》。工程內容:道路、橋梁、綠化、路燈照明、雨污水(詳見工程量清單)。承包范圍:施工圖范圍內四號新建道路、六號新建道路、六號橋梁。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40天。擬從2010年6月11日開始施工,至2011年2月7日竣工完成。質量標準:合格,爭創“中州杯”。合同價款:合同總價陸仟肆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64278538元)。
2010年11月1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正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3#-6#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技術經濟咨詢合同》,主要內容為:項目名稱:通許縣產業集聚區3-6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咨詢業務范圍及內容:施工過程技術經濟咨詢(含與回購人進行審計工程結算)等相關技術經濟咨詢事宜。專用條款第三十條,委托人(即某投資公司)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1.正常酬金計算方法:本項目的咨詢服務酬金計算方法為固定價貳拾伍萬元整(250000元);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本咨詢項目合同生效后7天內,委托人向咨詢人支付咨詢預付款無;正常服務酬金分3次分別于2011年3月1日壹拾萬整(100000元),工程竣工時壹拾萬整(100000元)、政府審計完成之日伍萬元整(50000元)支付或提交咨詢成果文件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
三、2011年3月10日某投資公司、某政府就案涉工程進展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為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工期嚴重滯后,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某投資公司應當盡快施工建成通車。
2011年3月某投資公司與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建工質檢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建設工程檢測合同》約定,檢測內容:1.壓實度檢測,2.彎沉值檢測,3.混凝土及砂漿強度檢測,4.無壓力閉水試驗,5.樁基完整性檢測,6.原材料試驗。檢測工期:(1)現場檢測7天;(2)數據處理及報告編寫10天。檢測費用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元)。結算方式:提交報告時,檢測款項一次性付清。
四、2011年3月25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高速發展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路橋公司)簽訂《新二標合同》。工程內容:道路、橋梁、綠化、路燈照明、雨污水(詳見工程量清單)。承包范圍:施工圖范圍內四號新建道路、六號新建道路、六號橋梁,除浙江建盛公司已經施工完成以外的未完工程(以工程交接記錄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20天。從2010年4月3日開始施工,至2011年8月1日竣工完成。質量標準:合格,爭創“中州杯”。合同價款:合同總價肆仟玖佰陸拾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49608538元)。
五、2011年4月29日某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簽訂《BT合同補充合同二》,約定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路排水工程變更部分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工作由某投資公司負責。
2011年7月15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路橋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六號路雨污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道路、橋梁、綠化、路燈照明、雨污水(詳見工程量清單)。承包范圍:施工圖范圍內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路新建道路橋梁工程雨污水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45天。從2011年7月16日開始施工,至2011年8月28日竣工完成。質量標準:合格,爭創“中州杯”。合同價款:合同總價壹仟零伍拾伍萬元(10550000元)。
六、2011年10月23日通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案涉通許縣產業集聚區行政路東延(五號路)新建工程作出《通財[2011]047號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結論》,主要內容為:1.基本情況:該工程位于產業集聚區內,設計范圍西起3號路,東至4號路,全長1237.515m,道路紅線寬50m。該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慢車道)、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等五部分。主管單位為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資金來源為本級財政。2.評審范圍:該工程送審預算的部分內容(不包括快車道和污水管網工程)。3.評審結論:該工程送審單位為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送審金額為9578370.63元,經中心評審審定金額為7564161元,審減金額為2014210.63元。4.該工程是修改工程,評審中心只對修改后的慢車道、人行道、綠化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進行評審,不涉及修改前已完工的快車道和污水管網工程。
2013年3月4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建工質檢公司簽訂《開封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路橋新建工程檢測合同》約定,檢測內容:對開封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路橋新建工程進行靜載試驗。檢測工期:本工程檢測工期現場約7個工作日,數據處理及報告編制約10個工作日。檢測費用:本工程檢測費用共計柒萬伍仟元整(75000元)。結算方式:本工程檢測費用待檢測報告提交前一次付清。
七、2013年6月6日某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簽訂《BT合同補充合同三》約定六號橋橋下護坡保護工程作為四路兩橋BT項目的補充,并入原《BT合同》。
2013年6月19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宏大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橋橋下護坡施工協議》約定,工程內容:施工圖范圍內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橋橋下護坡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45天。從2013年6月26日開始施工,至2013年8月9日竣工完成。質量標準:合格,保修期一年。合同價款:合同總價叁佰肆拾伍萬元整(3450000元)。工程總價款暫按暫定價,以通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關于本工程的評審價格為準,工程的支付以通許縣審計局對本項目的審計決算為準。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實行墊資,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90%;剩余10%作為質量保證金,自工程驗收合格后365日內付清。
2013年7月通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通財投審[2013]039號關于通許縣產業集聚區6號橋下護坡工程預算評審結論》載明,該工程送審單位為通許縣金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許金苑公司),送審金額為3450347.54元。經評審審定金額為3157028.77元(僅作為招投標攔標價),審減金額為293318.77元。審減原因:1.工程量審減,2.部分綜合單價調整。
八、2013年9月27日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對2013年9月12日某投資公司關于《有關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相關問題的請示》作出《關于對河南某投資公司9月12日請示的回復函》:(一)關于四路兩橋工程的驗收、移交和審計問題。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目前已基本完工,某投資公司提出“已經將工程驗收資料移交給相關部門”,此種說法與事實不符。2013年春節過后,為推動工程早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通許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組織縣住建局、審計局、農林局、供電局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四路兩橋工程進行實地查看,并書面指出了工程存在的問題。但時至今日,某投資公司仍對部分問題未予整改。2013年2月25日、3月28日、4月19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25日、8月29日、9月12日分別針對四路兩橋內業資料整理、完善和工程需整修、整改的問題,八次書面致函并多次口頭通知某投資公司。為幫助某投資公司整改相關問題,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分別于2013年5月至6月間三次組織投資監理方面,在貴公司查閱與工程相關的內業資料等方面提供支持。2013年7月,縣質監站對四路兩橋工程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審查。從2013年8月28日縣質監站反饋的信息來看,目前于工程相關的內業資料仍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施工監理單位方面:(1)沒有總監的任命文件,也沒有更換總監的文件;(2)監理資料嚴重缺失;(3)監理日記不符合要求,材料缺失、漏項現象嚴重,記錄簡單。二是施工單位方面:(1)施工單位資料嚴重缺失,多達二十多項;(2)審查資料過程中,未見施工單位組織機構及項目經理有效證件;(3)施工單位提供的開工報告與實際情況和內業資料嚴重不符,簽字存在問題;(4)關于施工單位資料存在的問題已經分別告知兩個施工單位。三是未見二標段施工單位由浙江建盛公司變更為河南路橋公司的變更手續和相關文件。四是投資人方面,某投資公司未提供相關備案手續。…(三)關于某投資公司提出的綜合融資成本月息為2%問題。經調查,目前通許縣民間融資利息一般在月息1.5%至1.8%之間。考慮到某投資公司為通許縣基礎設施建設所做的貢獻,同意融資成本按較高標準執行,建議按月息1.8%計算。…(五)關于某投資公司提出的監理費確認問題。由于重慶佳興監理公司在工作過程中并未充分履行監管職責,監理相關簽證材料缺失,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延期,縣政府對有關超期監理費暫不予確認。
九、2013年11月25日某投資公司與重慶佳興監理公司簽訂《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監理補充合同》約定,雙方于2010年6月7日簽訂的《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及延長服務期限均已經屆滿。截止本協議簽署之日,發包人已經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人民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整(2520000元),該費用已經包含監理合同約定的壹佰捌拾萬零壹仟元。1.監理服務范圍及監理服務期限:1.1監理服務范圍,雙方同意將監理服務范圍更改為:包括但不限于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增加的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六號路與污水工程項目及在監理服務期限屆滿前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增加的工程項目。1.2監理服務期限更改為,自開工令下達之日起至某政府對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驗收、審計完畢且涉及監理服務的工程質保期屆滿后需監理人配合工作完成之日止。2.監理費:2.1在本補充協議約定的監理服務范圍及監理服務期限內,發包人按監理費總包總額(已經包含監理合同約定的壹佰捌拾萬零壹仟元)叁佰壹拾叁萬元(3130000元)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該監理費用為包死價不做任何調整,不因監理服務范圍及監理服務期限的變化進行調整。2.2鑒于發包人已經向監理人支付了監理費貳佰伍拾貳萬元整,自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至監理服務期限屆滿之日,發包人只需向監理人支付剩余監理費陸拾壹萬元(610000元)。2.3剩余監理費的支付辦法:2.3.1在2013年12月5日前,發包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貳拾萬元(200000元)。2.3.2某政府對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發包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貳拾萬元(200000元)。2.3.3某政府對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審計完畢之日起10日內,發包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貳拾壹萬元(210000元)。
2014年7月7日某投資公司(甲方)與河南龍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龍華咨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主要內容為,項目名稱: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二橋BT工程。服務類別:根據BT合同約定與縣政府的工程審計工作。附加協議條款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負責通許縣四路兩橋工程(工程結算、公司財務費用及融資成本等內容)與縣政府的整體征集工作。第二十四條,雙方約定支付酬金共計壹拾捌萬元(180000元);結算報告上報審計局后五日內支付捌萬元(80000元);余款待審計局的審計報告出來后十日內支付完畢。
2018年9月4日某投資公司與河南龍華咨詢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主要內容為:一、由于服務期限延長及二標訴訟等因素,甲方增加乙方咨詢費用貳萬元整(20000元)。二、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造價咨詢費用伍萬元整(50000元)。三、甲方應在本項目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后或訴訟結束五日內結清剩余貳萬元整(20000元)。
十、在合同履行過程及本案訴訟中,某政府共計向某投資公司支付132836900元。具體支付情況如下,2012年8月1日從財政借入20000000元,2012年8月22日從財政借入16000000元,2013年3月8日從財政借入13500000元,2013年4月17日從財政借入1500000元,2013年11月5日從財政借入30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財政撥款8600000元,2014年8月8日財政撥款5000000元,2014年9月30日從財政借入2000000元,2014年12月5日財政撥款5000000元,2015年2月16日財政撥款3850000元,2015年2月16日財政撥款1150000元,2015年2月17日財政撥款500000元,2015年7月17日從財政借入50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財政撥款3000000元,2016年2月6日財政撥款2000000元,2016年4月22日財政撥款2000000元,2016年7月11日財政撥款1600000元,2016年8月1日財政撥款3000000元,2016年8月30日財政撥款2000000元,2017年1月22日財政撥款3500000元,2017年7月17日財政撥款1500000元,2017年7月21日財政撥款500000元,2018年2月9日財政撥款3500000元,2018年4月27日財政撥款1370000元,2018年9月25日財政撥款2000000元,2019年2月1日財政撥款2000000元,2019年7月9日財政撥款1000000元,2019年8月6日財政撥款1000000元,以上某政府共計向某投資公司支付110570000元。之后,2019年9月3日財政撥款1000000元,10月23日財政撥款1000000元,12月18日財政撥款15266900元,2020年1月10日財政撥款5000000元,上述四筆付款合計22266900元,以上共計132836900元,雙方對付款金額及日期均無異議。
十一、2010年9月27日至2016年7月1日,通許縣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向某投資公司共計發函63份,主要內容為某投資公司工程進展緩慢,在抓好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按時完工;某投資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相關備案資料;對于違反圖紙設計施工,給工程質量造成隱患的部分工程,某投資公司應當予以整改解決。
關于案涉工程工期延長的原因及責任,某投資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工期延長的責任,并向原審法院提交32組證據,分別為:證據1.2010年4月28日【2010】6號某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內容為案涉項目開工后由于占地問題被群眾多次反映,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但某政府同意采取邊施工、邊報批的方式解決。證據2.2011年3月通許縣產業集聚區6號路排水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為6號路排水工程施工圖在2011年3月才交付,客觀上導致工期延長。證據3.2011年6月25日某投資公司致通許金苑公司《關于要延長施工工期的報告》,內容為案涉項目開工后由于征遷款沒有按時發放,導致農民長期阻工、工期滯后,同時存在工程設計圖紙多處變更、變更手續不完善等導致無法按約定完工,某投資公司由此要求延長工期。證據4.2011年7月1日033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項目因征遷補償款不到位而遭遇村民阻工。證據5.2011年7月某政府雨污水工程中標通知書,內容為項目開工后增加雨污水工程。證據6.2011年7月30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致通許金苑公司、某投資公司《2011—08(發)號監理工作聯系單》,內容為工程施工到2011年7月30日還存在如下導致工期延長的情形:(1)5號橋中部增設綠化帶及5、6號橋中華燈設計變更圖紙未下發;(2)5號路增設兩幅慢車道但設計變更圖紙未下發;(3)3、4號路照明工程圖紙尚未會審,5號路如何變化、照明燈箱未確定。證據7.2011年7、8月通許縣產業集聚區5號路及5號橋新建工程施工圖設計(修改)文件(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綠化工程)、4號路新建工程施工圖變更設計文件,內容為5號路及5號橋新建工程、4號路新建工程施工圖設計(修改)施工圖在2011年7、8月才交付,客觀上導致工期延長。證據8.2011年9月23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致某投資公司《關于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項目目前施工現狀的報告》,內容為工程施工到2011年9月23日還存在如下導致工期延長的情形:(1)8、9月份降雨比往年同期多兩倍;(2)設計變更出圖周期長、領導審批、會議討論所需時間長;(3)由補償款不到位、占用耕地引發的村民阻工。工程施工進度設計變更延遲、施工場地等工作由某政府負責,雨季超強屬于不可抗力及與上述因素相關的事項而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責任。證據9.2011年12月27日045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案涉項目在2011年12月基本全線開通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又根據某政府要求對5號橋下游渦河河床、邊坡進行施工。證據10.2011年12月28日060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在項目施工期間,應某政府要求對項目附近苗崗村二委會村內道路進行施工。證據11.2011年12月29日通許縣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致某投資公司的《通知》,內容為調整工程人行道樹標準,客觀上導致工期延長。證據12.2012年2月16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致某投資公司《2012-01(發)號監理工作聯系單》,內容為工程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還存在如下導致工期延長的情形:(1)四條道路廠區通道口實際施工標準未確定;(2)照明及其他變更圖紙簽章不全、變更造價未確認;(3)6號路西頭墳頭未處理、雨水管徑變更不到位、取消邊坡后人行道施工標準未定;(4)5號路涵洞中的天然氣管線不能及時移位、5號橋橋頭護坡超過施工范圍線及是否做護坡等設計變更未確定。工程設計及設計變更、施工場地、相鄰或交叉管線移位協調等工作某政府負責。證據13.2012年3月29日河南路橋公司施工情況說明。內容為工程在2012年3月29日以前的施工過程中,遇到征遷補償款未到位的村民阻工、設計變更滯后、拆遷不及時等工期延長因素。證據14.2012年4月11日通許縣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致通許金苑公司《為明確施工工程變更事項的函》。內容為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工程涉及變更尚存在未確定現象,以致影響施工進度:(1)5號路廠區大門口做法、過路鋼管預埋方案、出入的綠化帶、照明涉及變更方案;(2)5號路變壓器移位后的位置;(3)5號橋欄桿延伸段長度及枕梁下樁做法的涉及變更;(4)6號路人行道的變更、做法;(5)6號路變壓器移位后電纜長度變化或套管的修改;(6)3、4號路交通工程中照明圖紙中的預埋套管;(7)6號路(橋東)排水工程管溝已經開挖完畢,原設計排水管市場不存在,需要設計變更。證據15.2012年4月18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某投資公司、杭州城建公司、河南路橋公司呈報的阻工情況及情況反映。內容為2012年春節至4月8日,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征遷補償不到位而產生的阻工問題,導致工期延長。土地拆遷補償、三通一平、施工場地提供等工作由某政府負責。證據16.2012年5月9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某投資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簽署“063號工作聯系函”及此后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簽署的“065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施工5號橋欄桿增加簽證2012年4月29日提出,后續還需要進一步出具設計變更圖紙,增加相關輔助工程量,且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村民阻工。證據17.2012年5月10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某投資公司、杭州城建公司簽署的“066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施工到2012年5月10日還存在如下導致工期延長的情形,因征地補償問題導致3號路龐莊村民阻撓施工;工程土地征遷補償、三通一平、施工場地提供等工作由某人民政府負責。證據18.2012年6月12日通許縣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辦公室【2012】2號會議紀要。內容為增加6號路人行道工程,客觀上導致工期延長。證據19.2012年8月23日通許縣產業集聚區6號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6號路人行道新建工程施工圖在2012年8月23日才交付,客觀上導致工期延長。證據20-27、2012年2月29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月報。內容為存在補償款不到位情形下的村民阻工、設計變更遲延導致無法施工、遷墳不能開展影響雨水管線施工等情形。證據28.2012年11月15日重慶佳興監理公司、某投資公司《2012-23(發)號監理工作聯系單》。內容為施工到2012年11月15日還存在如下導致工期延長的情形:(1)通許金苑公司在3、4、5、6號路箱變施工與電業局聯系接洽不到位;(2)設計變更手續不全,需要政府方盡快與設計方聯系;(3)政府方質量監督主體不到位影響了驗收工作推進;(4)6號路豬場段阻工問題仍未解決,影響了工程完工進度。證據29.2013年6月6日某政府、某投資公司簽署的《通許縣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BT)合同補充合同(三)》。內容為橋下護坡工程在2013年6月6日才最終確定由某投資公司投資,某投資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于河南宏大公司簽署了《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六號橋橋下護坡施工協議書》開展施工活動,由此存在工程工期延長的問題。證據30.2013年12月6日通許縣產業集聚區5號路及5號路新建工程排水工程變更通知單。內容為由于通許縣其他污水管網與案涉工程污水管對接,導致設計變更并形成工期延長問題。證據31.2013年5月20日082號工作聯系函。內容為項目綠化變更導致工期延長。證據32.一標合同及造價司法鑒定報告,老二標一、二審判決書,新二標合同、造價司法鑒定報告及一、二審判決書。內容為一標約定造價64278538元、鑒定造價81177963.83元,鑒定報告顯示變更簽證事項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導致工期延長的問題應由某政府承擔;老二標施工期間存在大量施工場地清表工作、存在征遷費補償不到位引發群眾阻工問題,由此導致工期延長的問題應由某政府承擔;新二標約定造價56158558元(45608558元+10550000元)、鑒定造價80063175.33元,鑒定報告顯示變更簽證事項較多,增加工程量巨大,由此導致工期延長的問題應由某政府承擔。以上證據擬證實工程主要項目實際通車時間為2012年底,由于某政府原因導致2014年1月才驗收,工期延長的責任應由某政府承擔。
某政府質證認為,某投資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以上32組證據因超過舉證期限,不屬于應當接受的新證據,不予質證,并認為以上證據既不能證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誤責任應由某政府承擔,也不能證明工程工期延誤責任與某投資公司無關。
原審法院對某投資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某投資公司庭審中提交的上述證據雖超過舉證期限,但以上證據是補強性證據,主要證明工期延誤非某投資公司原因所致。某政府雖質證稱不認可其對工程工期延誤負有責任,但亦未提供其他證據反駁前述證據,更未舉證證明工期延誤的主要責任在于某投資公司。原審法院對某投資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綜合上述證據,原審法院認為工期延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某政府拆遷不及時、拆遷補償不到位、村民阻工的原因,也有工程不斷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量及土地三通一平、施工場地提供不到位等原因,還有某投資公司工地管理混亂、違反圖紙施工、更換承包單位、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等原因,多種原因交織在一起,但工期延誤主要責任在于某政府。
十二、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222民初2702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二標工程在履行過程中,因為群眾阻撓,導致浙江園林機械人工誤工損失,雙方簽字確認的誤工損失為121120元。因某投資公司后又將浙江建盛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工程發包給河南路橋公司,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最終解除了原合同,浙江建盛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3月18日將12月份及1月份已完工的工程量報送至監理單位,未得到計量結果,故2011年4月2日被確定為老二標應付工程款之日。該判決同時認定某投資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工程款11620738.29元及利息(以11620738.2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某投資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清表工程款1500050.46元,某投資公司支付浙江建盛公司因誤工造成的損失121120元。某投資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豫02民終100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02民初142號民事判決,認定新二標的實際施工人為鄭州路盛公司,其借用河南路橋公司資質完成了新二標施工。2013年1月11日鄭州路盛公司向工程監理和某投資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結算文件,監理公司和某投資公司分別于2013年1月11日、15日簽收,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在56日內答復,各方因工程款結算問題引發糾紛。訴訟中,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河南宋城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新二標合同》作出的豫宋城造價鑒字(2018)18號鑒定意見及豫宋城造價鑒字(2018)18號補充意見,內容為:被鑒定標的物工程造價80063175.33元,其中13796891.35元存在爭議,存在爭議的13796891.35元分別為:一、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一標)5611481.13元,是否應計入鄭州路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二、工程竣工延遲驗收增加費2840535.8元,是否應當由某投資公司承擔。材料差及人工費5344874.42元是否應當計取。根據查明事實,將2013年4月5日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完成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也從2013年4月5日開始計算。該院判決某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鄭州路盛公司工程款37543311.62元及利息17076321.98元,利息暫計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7543311.6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55%計算至工程款實際支付之日。同時還判決某投資公司支付鄭州路盛公司財產保全費,工程價款鑒定費、利息、鑒定費共計737000元;判決駁回鄭州路盛公司對某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投資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原審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豫民終174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三、原審期間,某投資公司申請對其公司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在履行案涉BT系列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管理成本,同時申請對第一標段工程造價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原審法院對其鑒定申請予以準許。
2019年8月26日原審法院委托河南天德事務所對某投資公司從成立之初到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以確定某投資公司在履行BT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管理成本;同時對某投資公司還款期三年的管理成本進行鑒定。2019年9月24日河南天德事務所作出豫天德會審字[2019]第9-025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載明:1.某投資公司成立后,即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鑒定截止日)賬面金額管理成本合計15717012.49元(包括工程管理費用和管理費用)。某政府認為其中1808707.46元費用為購買煙、酒、茶葉、工藝品、個人車輛、浙江地區餐費及旅游景點費用等,不予認可。其中某政府將2010年11月35號憑證2254.3元金額誤統計為22534.3元,差額20280元;2011年11月45號憑證煙酒支出的5800元在某投資公司提供的資料中未找到相關憑證,某政府也未找到該憑證資料。審計認定某政府不予認可費用1782627.46元。2.三年還款期即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管理成本。某投資公司賬面管理成本5921430元(包括工程管理費用和管理費用)。扣除2010年11月35號憑證、2011年11月45號憑證(理由同上),審計認定某政府不予認可費用957705.49元。
2019年8月26日原審法院委托北京中建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建華河南分公司)對一標工程的建安工程費進行鑒定,北京中建華河南分公司2020年3月9日作出《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司法鑒定報告》載明,本工程建安工程費合計81177963.8元。其中,1.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合同內工程造價57750162.08元,工程造價鑒定明細詳見單項工程匯總表。2.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施工圖變更工程造價5536742.95元,工程造價建檔明細詳見單項工程變更匯總表。3.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主要材料及綜合人工調差部分7929823.86元,工程造價明細詳見主要材料價差匯總表。4.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工作聯系單工程造價9300757.42元,工程造價鑒定明細詳見聯系單匯總表。5.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第一標段)聯系單補充調整工程造價660477.49元,工程造價鑒定明細詳見補充及修改聯系單部分匯總表。6.聯系單稅金、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等費用已計入相關簽證、聯系單。
雙方對該鑒定存在爭議,即三號、五號路的瀝青罩面應該按照前述一標鑒定意見中核算的4886231.44元扣減,還是按照新二標單列的5611481.13元扣減(因該部分工程款在一標和新二標的工程造價中各計算了一次)。三號、五號路的瀝青罩面在本次鑒定時,經鑒定人核算,瀝青罩面款為4886231.44元,但在總建安工程款中并未單列。在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中認定的新二標鑒定意見,該部分瀝青罩面款單列為5611481.13元,因該款已計入新二標的總建安工程款,扣除新二標單列的該瀝青罩面款,即為合同約定的新二標的建安工程款。原審法院認為,應從新二標的工程款中扣除該5611481.13元,即為新二標的建安工程款,而一標的建安工程款應以81177963.8元計算。
十四、關于融資成本,某投資公司提交了以下四組證據:1.中希投資公司貸款合同、貸款資金到賬憑證及中希投資公司轉賬61000000元到全資子公司的中希投資公司賬戶的憑證。中希投資公司投資款61000000元銀行貸款,該資金需要償還貸款;2.中希投資公司及某投資公司七位法人股東向某投資公司注資1億元的證據,某投資公司融資1億元資金已經全部入賬到某投資公司賬戶;3.某投資公司七位法人股出資39000000元計息退出的證據(收據、銀行匯票等),擬證明某投資公司股東除中希投資公司外,其他股東投資款均約定高額利息,在其退出投資時中希投資公司支付了利息;4.《某人民政府關于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新建工程回購款確定原則的意見》及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關于對河南某投資公司9月12日請示的回復函》,擬證明在案涉項目建設過程中,某政府及其管理機構“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均同意以1億元為基數,按照1.8%/月的標準,計取施工合同簽署日(2010年6月11日)至案涉項目最終竣工日(2014年1月11日)期間的融資成本。綜上,某投資公司認為,根據回購款構成,某投資公司履行《BT合同》的全部投資收益除200多萬利潤外,還包含融資成本的利息差,如不支持融資成本,某投資公司投資難有收益,因此某政府支付某投資公司融資成本合情合理合法。某政府對某投資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再要求答辯期,對某投資公司提交的和融資相關的補強證據,貸款合同及退股協議等不再質證,堅持其在庭審中的質證意見以及庭審之后提交的代理意見,即某投資公司提供的融資明細系自己單方制作、轉賬憑證和承兌匯票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轉賬行為屬于融資關系,且融資期限以及融資利率不明確。其中1-12筆款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用于案涉項目建設;13.14兩筆共計2900000元也非融資款項,而是由某投資公司直接支付的工程款。況且,自2012年8月起至今,某政府已累計支付某投資公司工程款132836900元,應對某投資公司的融資金額以及期限進行實際沖抵。后,某政府又認為不應該支付任何融資期間的利息。原審法院對某投資公司所提交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關于《BT合同》及《BT合同補充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二、關于回購款應如何計算;三、關于融資成本及工程款延誤支付費用應如何認定。
一、關于《BT合同》及相關《BT合同補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案涉工程是河南省開封市通許縣“一湖、兩橋、四路”新建工程,不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規模上億,而且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及公眾安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但是,某政府與中希投資公司于2010年2月5日簽訂的《BT合同》并未履行招標投標程序,故《BT合同》因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希投資公司為履行BT合同設立的項目公司某投資公司分別于2010年5月14日、2011年4月29日、2013年6月6日簽訂的后續三份《BT合同補充合同》,其內容均為對《BT合同》的補充和變更,不涉及雙方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和清理,三份補充合同具有從屬性而不具有獨立性,也均為無效合同。但前述合同中的清理結算條款是具有獨立性的約定,雙方結算可以參照前述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二、關于回購款如何計算的問題
案涉《BT合同》17.1關于回購款的計算方式:回購款由本合同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概算總價(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其他費用和利潤組成。(1)概算總價:是由回購人、投資人確認,審計部門認可的該單項工程的概算總額;概算總價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費)、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六部分組成;(2)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3)稅費:為投資人投資建設該單項工程所發生的除去所得稅外的各種稅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4)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該單項工程籌融資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費用和融資管理費;(5)其他費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項中的、在該單項工程的建設中發生的一切合理的費用;(6)稅后利潤:按上述5項價款總額的1%計取。第18.1.1條約定,在單項工程的建設單位確定之日起的第一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40%,第二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向投資人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30%,剩余的30%的回購款在第三個360日歷天內支付完畢。第18.3條約定,投資人應保存能夠清楚證明有關可變費用的所有記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回購人或國家審計部門制定的機構提供工程審計所需資料。
(一)回購款中第一項即單項工程價款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單項工程包括一標、老二標、新二標、六號橋護坡,本案訴訟過程中,雙方均一致同意一標、二標均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工程款作為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依據,六號橋護坡雙方無爭議且已經結算完畢,一標參照本案訴訟中的鑒定造價確定,故原審法院對上述各單項工程款總額予以確認。據此,一標建安工程費共計81177963.8元,該款包含新二標實際施工人鄭州路盛公司施工的三號、五號路瀝青罩款。原審法院(2019)豫民終1743號民事判決認定,三號、五號路瀝青罩(一標)款為5611481.13元,鄭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聯系單》證明某投資公司將原為一標的該工程切割給新二標鄭州路盛公司施工,在ZFSH003、004、008、014號支付審批表及支付證書中,已將該工程計入二標鄭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并已審批付款。本案中,某投資公司與某政府對于三號、五號公路瀝青面罩價款應如何扣減存在的爭議前文已表述。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一標建安工程費用81177963.8元中包含前述瀝青罩面款,但在計算新二標工程款時,應從80063175.33元中扣減單列的三號、五號公路瀝青罩面工程價款5611481.13元,即二標工程款應認定為80063175.33-5611481.13=74451694.20元。老二標工程費19462987.59元、六號橋護坡工程款為3157028.77元雙方均無爭議,故單項工程回購款應為:81177963.8+(80063175.33-
5611481.13)+19462987.59+3157028.77=178249674.36(元)。
綜上,關于回購款中的建安費用應認定為178249674.36元,某投資公司關于瀝青罩面款應按照4886231.44元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某政府關于瀝青罩面款應按照5611481.13元扣除的抗辯意見應予采納。
(二)關于監理費用、檢驗實驗費、咨詢費、其他費用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某投資公司主張的監理費為3130000元,咨詢費為430000元,理由是因為監理期間監理工作內容增加,雙方又簽訂了《補充監理合同》,重新約定了監理服務期限及內容,監理期更改為工程質保期屆滿后需監理人配合完成工作之日止,監理尾款610000元在監理服務期限屆滿之日支付。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均是某投資公司賬目中顯示的費用,某投資公司從成立至今在通許縣僅有此項目,故該部分費用應計入回購款。某政府認為,監理費、咨詢費與實際轉賬金額不符,其中監理費轉賬憑證金額為2530550元,其他部分只有記賬沒有轉賬憑證,或者轉賬憑證與實際記賬不符,故賬目和轉賬憑證不相符的部分不應支持。咨詢費轉賬憑證金額為280000元,應以實際轉賬金額確定回購款。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與本項目并無關聯性,不應計入回購款。對檢驗試驗費225000元雙方均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監理費用,由于監理期限和監理內容的變更,雙方約定增加監理費用應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合同履行過程中,賬目和支付憑證相符的監理費用僅為2530550元,現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用支付期限已屆滿,某投資公司應依約支付監理費,故對其未能提供支付憑證的監理費用暫不予認定。關于咨詢費用,某投資公司提供的與河南龍華咨詢公司簽訂的合同價款為150000元,咨詢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審計結束,咨詢范圍為四路兩橋的工程結算、公司財務費及融資成本等內容,約定的最后付款時間為本項目出具審計報告后或訴訟結束后五日內結清。因考慮到本案訴訟尚未結束,付款期限未屆,某投資公司不能提供150000元的支付憑證有正當理由,故咨詢費按照280000元計取,某投資公司主張的另150000元待實際支付之后另行主張。檢驗實驗費225000元,雙方均無爭議應計入。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雖有票據在卷佐證,但某投資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補強性的關聯證據,不能證明案涉項目相關,對該款不予認定。其他費用某投資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后放棄,在此不再評述。
(三)關于管理成本應如何計算的問題
關于管理成本的計算期間,某投資公司主張按照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全部金額15717012.49元計算。某政府主張按照鑒定意見中2010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6日三年還款期內發生的金額計算,并扣除某政府不予認可的957705.49元,金額為4963724.51元。即雙方對管理成本的計算期間及數額均存在爭議。
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1日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某投資公司的項目管理義務已基本完成,對工程竣工交付之后所產生的巨額管理費用,某投資公司主張均為該項目所發生,但未能對竣工之后產生巨額費用作出合理解釋。盡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還款期發生內一切合理費用都可計入回購款,但同時明確約定要經合同雙方及審計部門審核后才能計入,故管理成本應首先考慮工期內的管理成本,其次還要依據社會經驗法則確定其合理性,故應將工期內審計部門審減的金額957705.49元扣除。對于工程竣工交付之后發生的管理費用,既要考慮某政府未能及時依承諾支付回購款的因素,也應考慮某投資公司提供審計資料不全面,沒有合理壓縮管理成本的因素,故對于某投資公司在之后的六年九個月零十九天(截止2020年10月31日)所發生的維護公司正常運轉的必要管理成本,原審法院酌情確定,即參考鑒定意見中載明的管理費用,酌定按照每年60萬元計算,具體數額為(60×6+60÷12×9+5÷30×19)=4081667元。對某投資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與案涉工程建設直接關聯的其他費用,盡管其賬目及相關科目有記載,但計入管理成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四)關于融資成本如何確定的問題
某投資公司在變更訴訟請求后主張工期內的融資成本以1億元為基數,按月息1.8%乘以實際工期計算,即1億元×1310天(2010年6月11日至2014年1月11日)×1.8%÷30=7860萬元。工期屆滿之后計算融資成本逾期支付的利息,即按照新二標判決確定的當時銀行同貸利率的兩倍,即月息13.1%計算至2020年10月31日,共計71046600元。某政府認為不應當支付任何融資利息,且認為某投資公司投入的1億元不能認定就是用于案涉工程。某投資公司庭審之后補強了融資方面的證據,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原審法院均予以認可。該組證據能反映出某投資公司為履行案涉合同實施了融資行為,案涉工程建安費用經鑒定為178249674.36元,在建設期內,某政府僅支付62600000元,其他款項應為某投資公司融資。對于該事實,根據某政府2013年9月27日的回復意見,其同意對某投資公司的融資成本按照月息1.8%計算。因此,對工期內的融資成本應予支持。雖然雙方簽訂的《BT合同》18.2約定了逾期支付應支付延誤費用,但該約定本質上屬于違約金性質。因《BT合同》無效,某投資公司關于某政府還應以786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3.1%,自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計算融資成本延誤支付費用71046600元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五)關于稅費的問題
《BT合同》約定回購款中應包含建設單項工程所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各種稅費,因為案涉工程款尚未支付完畢,某投資公司支付了一部分稅費,但尚未完稅。雙方在庭審中明確該部分費用暫不計入利潤和回購款的計算基數,某投資公司變更訴請后請求某投資公司據實承擔案涉工程的稅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某投資公司可根據最終的完稅情況向某政府另行主張。故對案涉稅款暫不予處理,某投資公司可待完稅后另行主張。
關于稅后利潤
《BT合同》明確約定,按照單項工程費用、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及其他費用總額的1%計取。即單項工程款【178249674.36(建安費用)+2530550(監理費)+225000(檢測費)+280000(咨詢費)+4963724.51+4081667(管理成本)+78600000(融資成本)】×1%=2689306.19元。
(七)欠付的單項工程款及延誤支付的利息應該如何計算
綜上所述,案涉建安工程費用為178249674.36元,監理費為2530550元,檢測費為225000元,咨詢費為280000元,以上共計181285224.36元,扣除某政府已經支付的132836900元,尚欠48448324.36元尚未支付,某政府應承擔繼續支付的責任。原審法院查明工期內付款六筆共計62600000元,該期間不計取延誤支付的利息,自2014年1月12日之后的24筆付款,原審法院考慮到新二標的生效判決依據鑒定意見判決某投資公司按照年化6.55%的標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確定某政府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也應參照該利息,以未支付金額為基數,根據具體付款情況,分段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詳見判決附表)共計37768782.83元。
綜上,某投資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某政府關于瀝青罩面扣款、監理費、咨詢費的認定以及管理成本的部分抗辯意見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未支付的單項工程款48448324.36元及利息37768782.83元(即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37768782.83元),2020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某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管理費用9045391.51元;(三)某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融資成本78600000元;(四)某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投資公司回購款中的利潤2689306.19元;(五)駁回某投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33082.10元,某投資公司負擔628563.67元,某政府負擔904518.43元;鑒定費640165.09元,某投資公司負擔262467.69元,某政府負擔377697.4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有:一、關于《BT合同》及相關《BT合同補充合同》的效力問題;二、關于回購款的計算問題;三、關于管理費的計算問題;四、關于融資成本的計算問題;五、關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問題。
一、關于《BT合同》及相關《BT合同補充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根據原審查明,2010年2月5日,某政府與中希投資公司簽訂《BT合同》約定采取投資建設-回購(BT)方式實施通許縣“一湖、兩橋、四路”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希投資公司投資建設工程,某政府回購工程償還中希投資公司投資及相關收益。2010年5月14日某政府與中希投資公司簽訂《BT合同補充合同》約定,投資人由中希投資公司變更為某投資公司,并享有和承擔《BT合同》中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案涉“一湖、兩橋、四路”工程屬于某政府投資建設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雖然采取BT模式實施,但不改變其大型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性質,原審法院由此認定案涉工程屬于上述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無不當。在涉及使用國有資金進行大型市政基礎工程建設的情況下,即便存在相關市場競爭不夠充分的情形,也須采取與工程項目建設相適應的締約機制或履行相應的監管程序,否則難以保障項目建設正當合規的程序要求。某投資公司以簽訂其時社會認知不足、政策規范缺乏、市場競爭不充分為由主張案涉工程項目不屬必須招標的范圍,理據不足。案涉BT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先由中希投資公司或某投資公司投資建設,工程建設完成后再由政府回購,項目建設資金最終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BT合同雖有政府借以實現融資的目的,但僅此既不足以改變案涉工程作為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性質,也不構成免于履行招標程序的充分理由。某投資公司以案涉《BT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內容屬于政府融資行為為由主張原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錯誤,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關于回購款的計算問題
(一)單項工程中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價款的扣減數額
原審法院就另案作出的(2019)豫民終1743號民事判決認定,鄭州路盛公司提供的《工作聯系單》證明某投資公司將原為一標工程范圍的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工程,切割給新二標施工人鄭州路盛公司施工,一標工程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工程價款5611481.13元,ZFSH003、004、008、014號支付審批表及支付證書中已將該部分工程計入鄭州路盛公司的工程量且審批付款。本案關于一標工程的造價鑒定雖然又將三號、五號路瀝青罩面工程計入,但對相應具體造價并未單列出具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據此認為應在新二標工程價款鑒定數額中對應扣減5611481.13元后認定新二標工程實際造價,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二)監理咨詢及設備購置等費用問題
根據原審查明,相關財務賬目與支付憑證符合的監理費用僅為2530550元,其它部分只有財務記賬沒有轉賬憑證或轉賬憑證與財務記賬不符。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對于財務記賬與支付憑證不相符合的部分暫未認定,符合證據采信原則。咨詢費轉賬憑證顯示金額280000元,某投資公司不能提供另外的咨詢費用已經實際支付的相關憑證,某政府也不予認可。原審法院結合相關訴訟進展及后續事宜尚未完結的實際情況,對于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實際支付的咨詢費用未予支持,并指出某投資公司可在實際支出后另行主張,并無不當。某投資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購置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轎車、洗衣機、冰箱等與案涉工程建設直接關聯,原審法院由此認為前述設備購置費用不應計入回購款內,符合法律規定。某投資公司作為工程發包方不負責具體施工任務,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施工臨時設施費、勘探坐標點費、公證費等確為案涉工程項目支出或屬約定計費范圍,原審法院對其主張未予支持亦無不當。某投資公司以其在通許縣當地僅有案涉工程一個項目為由主張前述費用屬于回購計費的范圍,理據并不充分。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某政府對某投資公司就前述爭議提供的證據情況已經發表意見。某投資公司可以對其證據能否充分證實待證事實問題作出判斷并自行決定是否補充證據。某投資公司關于原審法院未釋明提示其補強證據即減少或不予認定相關費用以致雙方利益失衡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關于管理費的計算問題
河南天德事務所出具審計結果雖然載明某投資公司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賬面管理費用15717012.49元,但賬目管理費用應否全部計入回購款管理成本的范圍,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評判裁決。具體而言,案涉《BT合同》第17.1(2)約定,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項目公司管理費用;第18.1.1規定,在單項工程的建設單位確定之日起的第一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40%,第二個360日歷天內回購人應向投資人支付該單項工程回購款的30%,剩余30%的回購款在第三個360日歷天內支付完畢。2010年6月11日某投資公司與杭州城建公司簽訂《一標合同》,2014年1月11日案涉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在參照審計結果的基礎上,原審法院綜合合同約定扣除某政府不予認可且無證據證實確屬工程管理必要支出的部分后,認定某投資公司還款期內管理成本共計4963724.51元,并無明顯不當。某投資公司以相關規范允許將招待費用列入管理成本為由,主張原審法院扣除相關費用錯誤,依法不予采信。
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11日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后,某投資公司基于處理后續事宜確需支出一定費用,但支出的項目與數額顯然應與工程竣工交付前存在差別。某投資公司對于賬目所載工程竣工交付后仍發生大額管理費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原審法院根據某投資公司確有辦理協調回款等后續事宜的客觀需要,酌情判令某政府再按60萬元/年、共計4081667元支付管理成本,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某投資公司未對后續大額管理費用作出合理解釋,僅以審計結果為據主張原審判決錯誤的意見,不予采信。某投資公司關于管理成本為15717012.49元與某政府管理成本為4963724.51元的上訴主張,均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四、關于融資成本的計算問題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訴辯對抗情況,對其所主張事由或請求適當調整并補充相應證據的情況并不鮮見。一般來講,只要沒有實質上超出之前訴請主張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適時安排對質答辯等審理活動,以便查明事實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經進行過庭審辯論,原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同意接受某投資公司補充的證據并就其調整后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亦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涉《BT合同》第17.1條約定,回購款由本合同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概算總價(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其他費用和利潤組成。該條第(4)項約定,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該單項工程籌融資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費用和融資管理費。案涉工程僅建安費用經鑒定即為17824.967436萬元,某政府施工期間支付的6260萬元難以滿足需要,某投資公司通過融資解決建設資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原審期間,某投資公司提交了貸款合同、資金到賬轉賬憑證以及法人股東出資及計息退出收據、匯票等相關證據。某政府對某投資公司變更后訴訟請求不要求答辯期,對前述證據不予質證。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為前述證據能夠證明某投資公司的融資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某政府上訴以某投資公司庭審辯論后補充證據和調整訴請為由主張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依法不予支持。
2013年9月27日通許縣產業集聚區四路兩橋工程指揮部對2013年9月12日某投資公司關于《有關通許縣產業集聚區三號至六號新建道路及橋梁工程相關問題的請示》作出《關于對河南某投資公司9月12日請示的回復函》第(三)條記載,某投資公司提出的綜合融資成本月息為2%問題,經調查目前通許縣民間融資利息一般在月息1.5%至1.8%之間;考慮到某投資公司為通許縣基礎設施建設所做的貢獻,同意融資成本按較高標準執行,建議按月息1.8%計算。原審判決參照前述函件載明意見按月息1.8%認定某投資公司融資成本,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某政府所稱原審判決認定某投資公司融資成本數額錯誤,但未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某投資公司主張判令某政府再以原審認定融資成本為基數,自2014年1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付13.1%的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關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問題
原審法院查明,案涉建安工程費用為178249674.36元,監理費為2530550元,檢測費為225000元,咨詢費為280000元,以上共計181285224.36元,扣除某政府已經支付的132836900元,尚欠48448324.36元未支付,某政府應承擔繼續支付的責任。鑒于某政府對于工期延誤負有一定責任,對其工期內所付價款沖抵某投資公司融資成本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參照另案判決某投資公司支付欠款年化6.55%的計息標準,分別計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無不當。
另外,在案涉合同業已無效的情況下,某投資公司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的5倍銀行貸款利息,判令某政府按13.1%/年繼續計付前述各項欠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某投資公司與某政府上訴請求均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適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8030.84元,河南某投資公司負擔288688.42元,某人民政府負擔459342.4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 剛
審 判 員 于 蒙
審 判 員 關曉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璐
書 記 員 劉會貞